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公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各園)
一百零二學年招生事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園應設置招生委員會,辦理幼兒招生相關事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新生,係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得申請就讀幼兒園
之幼兒。
四、各園作息時間如下:
(一)入園時間:上午七時三十分以後(各園均應安排教保服務人員照顧
幼兒)。
(二)教保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含週三)。參加各園之課後留園
(課後照顧)者,教保時間原則上為下午四時至五時三十分間,另
可依各園情況延長教保時間。
五、各園一百零二學年度辦理招生時間表如下:
(一)各園招生公告:各園應將招生公告內容報本府備查後,於一百零二
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一)至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七日(星期五)公開
招生。
(二)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原則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日(星期
一)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上課日每日上午八時
至下午四時止,在各園(指定地點)受理登記,家長亦得出具委託書
委託他人辦理登記。但於截止登記後,尚有缺額之幼兒園,應持續
辦理登記招生作業。
(三)申請入園幼兒人數超出招收名額時,以辦理抽籤作業為原則。公開
抽籤時間、地點: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星期六)在各園公開抽
籤。於公開抽籤後,各園隨即公布錄取幼兒名單,並書面通知全部
申請家長。
(四)報到日期: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前,各園視作業需要得自行調整。
(五)註冊日期:一百零二年九月九日前,各園視作業需要得自行調整。
(六)第一次招生後如尚有缺額,各園應於六月二十日前辦理第二次入園
登記,並應持續招生。
(七)各園應於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前將各園錄取入園幼兒名冊登錄全
國幼生管理系統。
六、申請登記資格:
(一)基本資格:應設籍或居留本縣。
(二)年齡:
1.三歲以上至入國小前之幼兒(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至九十九年
九月一日出生),各園均得招收。
2.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至一百年九月
一日出生),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申請登記人數滿5名(含)以上
並經本府核定始得成班。
3.適齡國小兒童經本府核准延緩入學者。
七、入園申請登記應檢附資料、登記費如下:
(一)申請登記卡:由幼兒園提供;申請登記入園時須經家長簽名蓋章始
得受理。
(二)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驗後發還。
(三)居留本縣外籍華僑幼兒,須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驗後發還。
(四)優先入園者,檢附第九點相關證明文件。
(五)幼兒園得視行政需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十元整。
八、登記限制及錄取規定如下:
(一)每位幼兒申請登記入園以一園為限,登記二園(含)以上者取消其抽
籤及入園資格;已錄取者撤銷其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二)各園不得劃分學區及採用測驗、口試或其他甄選方式,作為藉以錄
取或限制、拒絕登記入園之依據。
九、優先申請入園資格、審核及有關事項:
(一)除於前一學年度已就讀該園之幼兒及符合登記資格之學校教職員工
子女(各園得依第十點錄取順序之規定進行調整)得先予入園外,
為照顧弱勢族群,凡符合下列各目之一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不利
條件幼兒,應予優先入園:
1.低收入戶子女(低收入戶證明)。
2.中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證明)。
3.身心障礙(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影本,或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及就學輔導會核發之證明文件,正本驗後發還)
4.原住民(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正本驗後發還)。
5.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特殊境遇家庭核定文件)。
6.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父或母身障手冊正本及影本,正本驗
後發還)。
(二)為顧及身心障礙幼兒就學權益,班級數一至二班之幼兒園應控留普
通幼兒名額三名,三班(含)以上者應控留普通幼兒名額六名,至
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止無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入學時,應開放申請
入園名額或通知備取之幼兒報到。
(三)各園每招收一名身心障礙幼兒,輕度者得減招一名,中度或重度
者,得減招二名幼兒。
十、各園依下列規定辦理抽籤錄取作業:
(一)申請入園幼兒人數未超出招收名額,一律免抽籤錄取。
(二)申請入園幼兒人數超出招收名額,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抽籤作業者,
其錄取順序以滿五足歲者(即九十六年九月二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
一日止出生者)優先,次順位依序為四足歲、三足歲。但各年齡層
以不利條件幼兒為優先。
十一、各園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抽籤入園,及抽出備取者若干人。
十二、各園對申請入園幼兒之資格,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審核並造冊,
於抽籤當日將登記入園幼兒名冊公布於抽籤場所。
十三、入園登記卡,由各園自行設計、印製;申請登記卡、籤卡、抽籤名
冊、錄取名冊應存園一年備查。
十四、各園招收之名額,應確實遵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不得
超額錄取;另招收之幼兒年齡編班應符合同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未
報本府同意者,其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編
班。
十五、各園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核定招收幼兒數、招生名額、作息時間、
申請登記日期、地點、方式、登記資格、優先入園資格、應繳證件、
抽籤日期與地點、報到與註冊日期、缺額遞補方式及其他重要事項。
十六、各項經費動支應專款專用,並納入幼兒園收支帳目,以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