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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之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社障字第1025618893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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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於涉訟或須作證時必要之
  法律協助,以維護其權益及尊嚴,確保公平審判,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法律扶助,以涉訟事實發生時,須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
  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三、本府社會工作人員開案評估後,經列為智能障礙保護性個案,為刑事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無法為完全陳述時,當事人、家屬、社會福利機構或
  團體得向本府提出指派申請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
  時,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本府提出指派申請。
  其他障礙類別除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外,如有必要者,得向本
  府申請免費法律扶助窗口諮詢,或由本府轉介至法律扶助相關團體協
  助。

四、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人員,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府編制內或約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
 (二)受本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三)本縣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四)本縣執業之社會工作師。

五、依本要點申請輔佐人協助者,應檢附法院或檢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戶籍謄本,向本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