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身心障礙者於涉訟或須作證時必要之
法律協助,以維護其權益及尊嚴,確保公平審判,特依據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法律扶助,以涉訟事實發生時,須設籍本縣,並領有本縣
核發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三、本府社會工作人員開案評估後,經列為智能障礙保護性個案,為刑事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無法為完全陳述時,當事人、家屬、社會福利機構或
團體得向本府提出指派申請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
時,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本府提出指派申請。
其他障礙類別除依本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外,如有必要者,得向本
府申請免費法律扶助窗口諮詢,或由本府轉介至法律扶助相關團體協
助。
四、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人員,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本府編制內或約聘僱之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人員。
(二)受本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三)本縣醫療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四)本縣執業之社會工作師。
五、依本要點申請輔佐人協助者,應檢附法院或檢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戶籍謄本,向本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