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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展一字第1113808331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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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典藏,並有效管制典藏室,保障典藏品安全,特訂本要點。

二、  蒐集範圍:

(一)美術品:指國畫、書法、水彩、油畫、攝影、版畫、素描、工藝、美術設計及其他美術品(如複合媒材、新媒體)等。

(二)傑出或具特色之地方文物。

三、  蒐集方式:

(一)價購:視館藏需要,逐年編列預算作有計畫之收購。

(二)受贈:

1. 由私人、公司、機關(構)或學校、團體等藏品無償提供捐贈本府,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負擔及使用用途,如需增加負擔者,不予受贈。

2. 經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入藏者,由本府頒發典藏證書。

(三)其他方式:如比賽徵購。

四、  評鑑:

典藏品應建立作者(及捐贈者)、品名、尺寸、類別、創作年代、來源、價值等資料,經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列入永久典藏。

五、  典藏:

經列為永久典藏者,均須加以登錄、分類編目,並依文物型制,註寫於固定隱蔽位置,俾利研究、展覽及管理,作業流程:

(一)檢視作品。

(二)攝影:拍照存檔。

(三)分類編目。

(四)登錄總冊及資料卡。

(五)庫藏。

六、  管理及維護:

(一)每件典藏品應有其固定儲放位置,編定庫號入卡,俾憑卡提取文物。

(二)典藏品入庫前需清潔、消毒等步驟,典藏室並應定期進行消毒殺菌工作,以防蟲害。

(三)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得申請典藏品提借,需填寫提借申請表,經核准後始得提件。提借申請者應負保護管理責任,提借作業所需管理維護經費原則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四)凡欲入典藏室者,需向承辦人提出申請,獲許後方得由其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管制表。

(五)承辦人應會同行政處及相關人員每年盤點一次,並填寫文物、美術品盤點紀錄,若有減損,須填寫文物、美術品損減報告表,如遇損減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七、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