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充實典藏,並有效管制典藏室,保障典藏品安全,特訂本要點。
二、
蒐集範圍:
(一)美術品:指國畫、書法、水彩、油畫、攝影、版畫、素描、工藝、美術設計及其他美術品(如複合媒材、新媒體)等。
(二)傑出或具特色之地方文物。
三、
蒐集方式:
(一)價購:視館藏需要,逐年編列預算作有計畫之收購。
(二)受贈:
1.
由私人、公司、機關(構)或學校、團體等藏品無償提供捐贈本府,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並說明有無負擔及使用用途,如需增加負擔者,不予受贈。
2.
經評鑑委員會審議通過入藏者,由本府頒發典藏證書。
(三)其他方式:如比賽徵購。
四、
評鑑:
典藏品應建立作者(及捐贈者)、品名、尺寸、類別、創作年代、來源、價值等資料,經評鑑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列入永久典藏。
五、
典藏:
經列為永久典藏者,均須加以登錄、分類編目,並依文物型制,註寫於固定隱蔽位置,俾利研究、展覽及管理,作業流程:
(一)檢視作品。
(二)攝影:拍照存檔。
(三)分類編目。
(四)登錄總冊及資料卡。
(五)庫藏。
六、
管理及維護:
(一)每件典藏品應有其固定儲放位置,編定庫號入卡,俾憑卡提取文物。
(二)典藏品入庫前需清潔、消毒等步驟,典藏室並應定期進行消毒殺菌工作,以防蟲害。
(三)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得申請典藏品提借,需填寫提借申請表,經核准後始得提件。提借申請者應負保護管理責任,提借作業所需管理維護經費原則由申請者自行負擔。
(四)凡欲入典藏室者,需向承辦人提出申請,獲許後方得由其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管制表。
(五)承辦人應會同行政處及相關人員每年盤點一次,並填寫文物、美術品盤點紀錄,若有減損,須填寫文物、美術品損減報告表,如遇損減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七、
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