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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出納事務管理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出一字第1142907890號
法規體系: 通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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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機關出納事務管理查核功能及提高行政效率,特依據「出納管理手冊」設置「雲林縣政府出納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執行出納事務管理之查核。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其餘委員四人依「出納管理手冊」之規定,由下列單位派員兼任之:

(一)本府行政處。

(二)本府主計處。

(三)本府人事處。

(四)本府政風處。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對出納事務查核,每年至少應辦理定期及不定期查核一次,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五、本小組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克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六、本小組之查核結果,應陳報機關首長,並得辦理獎懲。

七、本小組查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