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之內容及先後順序如下:
一、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與輔導。
二、特殊教育工作人員之短期研習。
三、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四、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五、特殊教育圖書之出版。
六、其他有助推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辦法獎助內容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鐘點費。
二、教材費。
三、場地費。
四、其他經本府核准之項目。
第五條
申請獎助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實施計畫及本府核准之立案證書影本。
必要時本府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社政、醫療等相關單位人員,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審查核定之。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
本府辦理特殊教育獎助所需之經費,按每年之實際需要,由本府編列預算或由中央政府補助辦理。
第七條
每一民間團體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獎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申請獎助者如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或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受限制。
本獎助款採一次性撥付,應專款專用。
第八條 受領獎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領據、成果資料、支出明細表及相關憑證函送本府辦理撥款及核銷作業,逾期得不予核發獎助款。
第九條
申請獎助者不得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本府其他單位申請同一性質之補助或獎助。
第十條
依本辦法受領獎助者,應依指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送本府備查。
違反第九條及前項規定者,本府得撤銷核准並追回獎助,並定期令受領獎助者退還已領之獎助金額,屆期未返還者,逕移送執行,並於三年內不得向本府提出申請案。
第十一條
辦理期間本府得派員前往實地訪視。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