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作業要點及雲林
縣公共設施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訂定本要
點。
二、以公共工程生命周期之概念,將本府復建工程從災害發生
開始至工程完工之整體期程劃分為五大工作階段,明定各
階段應辦工作項目與應完成期程,輔之以適當之管制與獎
懲機制。
三、茲將各階段之作業期程劃分與應完成限期分述如下:
(一)計畫提報階段
從災害發生起至函報行政院申請補助止之作業期間,
從災害發生起三十天內完成(得分批提報)。
(二)經費審議階段
經本府函請行政院申請補助至行政院核定之作業期間
。
(三)規劃設計階段
完成細部設計之作業期間,從災害發生起九十天內完
成,若設計作業未依以開口契約方式辦理者,其委託
規劃設計勞務採購公告日期最遲不得逾災害發生後九
十天。
(四)工程招標階段
工程採購簽辦至決標之作業期間,從災害發生起一百
二十天內完成。
(五)工程施工階段
工程決標後開工至完工作業期間,復建工程原核定經
費未達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之案件,從災害發生
起二百四十天內完成;規劃設計未依以開口契約方式
辦理或核定經費達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案件
,除有特殊原因,應於災害發生後三百天內完工;核
定經費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案件,依中央核定之完工期
限辦理。
四、計畫提報階段悉依雲林縣公共設施災害搶險搶修及復建工
程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五、經費審議階段除配合中央審議複勘,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復建工程欲委由公所辦理執行,應在中央複勘後五日
內簽辦。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將審議結果函報行政院核定並
副知本府時,應立即進行規劃設計作業,以爭取時效
。
(三)若需辦理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招標案,依實際需要先行
招標並保留決標。
六、規劃設計階段應依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議及執行
作業要點規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善用開口契約先行規劃設計。
(二)小型案件合併發包。
(三)縮短行政作業及審議時程。
七、工程招標階段除依採購法相關規定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主辦機關於招標文件(契約書稿)敘明:「本契約自
決標日起生效,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十日內呈報
開工。」以爭取施工時效。
(二)利用電子領投標方式縮短等標期。
(三)工程決標後登錄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並勾選案件為復建
工程。
1、一百萬以上案件由採購中心三日內上決標公告。
2、一百萬以下案件由各單位三日內自行新增案件。
八、工程施工階段應注意履約管理,依契約、政府採購法及本
府相關規定辦理。涉及變更設計時應注意中央對各級地方
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報請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同意。
(一)(因災害擴大)超過行政院核定經費。
(二)有特殊原因且影響預定目標、效益及功能。
(三)變更設計金額超出各該工程實際發包金額之百分之三
十以上。
九、管考措施
(一)計畫處自經費審議階段啟動每月定期檢討會議。
(二)各執行單位應定期檢討進度並要求公所配合辦理。
十、為健全本府復建工程整體執行之效能,提升復建工程之效
益,針對復建工程案件,獎勵本府、公所等辦理復建工程
承辦人員之辛勞,獎懲標準如下:
(一)依當年度主辦件數、案件經費及案件完工率等,給予
行政獎勵(如附件一),當年度如案件增加,得視實
際執行情形提高獎勵。
(二)辦理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疏失,或未於期限內完成
相關工作,且無正當理由者,應視情節予以議處。
(三)本府辦理復建工程管理人員,當年度辦理搶險、搶修
及復建工程著有績效或疏失延誤者,得併予獎懲。
(四)上開獎懲規定以行政院核列件數為計算基準。
(五)委由所屬機關或公所辦理執行部份比照前項獎懲規定
建議該機關獎懲。
十一、本作業要點不足者,悉依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
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經費審
議及執行作業要點、政府採購法及雲林縣公共設施災害
搶險搶修及復建工程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