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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運一字第1138901492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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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設置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 興辦事業計畫:指以本規則許可使用之汽車運輸業場站、路外停車場。

(二) 汽車運輸業場站:指經監理機關同意立案之汽車運輸業所申請

設置客運站、貨運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如保養廠、辦公室)。

(三) 路外停車場:指在道路之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

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及相關附屬工程設施所需使用之土地。

三、 本縣之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使用,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書件乙式三份,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縣交通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機關會簽各相關單位進行書面審查:

(一) 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路外停車場興辦事業計畫審查表(附件一)。

(二)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四)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如附件二)。

(五) 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

(六) 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

(七) 地籍圖謄本(申請變更範圍以著色標明)。

(八) 興辦事業計畫書圖(如附件三)。

(九) 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者檢附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用地者免附。

(十) 非本府權責審查事項,申請者應先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第三項之規定取得審查合格證明文件。

四、 本府審查時應依本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並就事業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或總量管制)、土地區位或面積規模等予以審查。

五、 本局於書面資料審查後應召集相關單位(機關)辦理會勘,並於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後,由本府為興辦事業計畫核准之決定。

六、 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變更編定後,申請人應依照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於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編定,逾期未辦理者或有違反規定者,本府得廢止其興辦事業計畫,並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七、 興辦事業計畫內容如有任何更動,申請人應於原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六個月內提出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本府得就變更所及部分逕予審查,逾六個月再提變更申請者,則需重提興辦事業計畫。

八、 申請人應自土地變更編定完成之次日起二年內,依興辦事業計畫完成使用;未依限完成使用者,不得將土地一部或全部轉售、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並應向本府申請展延;其申請展延之期間,總計不得超過一年。

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興辦事業計畫,並通知相關機關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九、 興辦事業計畫經核准後,其路外停車場應取得使用許可,其供公眾停車使用收費者,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十、 興辦事業計畫用地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土地,其計畫用水量或擴增用水量累計達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檢附經濟部水利署審查通過之用水計畫書;未達前述用水量者,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