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本府暨所屬機關臨時人員,以達
精簡用人,並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臨時人員係指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及以工程管理費或其他
相關經費支付之按日計資之人員。
三、本府各單位現有僱用之臨時人員出缺不補,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
僱用單位簽請僱用:
(一)因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者。
(二)因辦理新工程確需僱用臨時人力協助者。
(三)因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技術類工作者。
四、新僱用臨時人員以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身心健康,足以勝任
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五、僱用程序:
(一)臨時人員之僱用由各單位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
(二)臨時人員之僱用及解僱前應先會主計室、行政室(庶),且其僱用
及解僱通知應副知主計室、行政室(庶)。
(三)每次僱用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期限屆滿或經費不足或工程結束即自
行解僱。
(四)新僱及停僱時,行政室(庶)應即為當事人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
康保險及勞工退休金之加、退保事宜。
六、僱用管理:
(一)新僱用之臨時僱工應填具履歷表乙份,送行政室(庶)以建立資料
及勤惰資料。
(二)府內工作之普通性臨時人員之工作時間及上、下班均比照本府編制
內員工有關出勤規則辦理,並由行政室執行勤惰管理,凡遲到早退
年度累計十次(年度中僱用者,依當月份至12月底按月數比例計
算),應扣除一日工資;曠工累計未滿4小時以半日計;滿4小時至
8小時以1日計,並予扣薪。其因而影響工作或曠工達三日者應予解
僱。
(三)各單位臨時人員應由其服務單位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以資遵行,惟
不得指派擔任負有行政責任之工作。
(四)臨時人員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惟有下列情事者,分別給假及
給薪:
1、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者,
以實際復原狀況計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屆期如仍無法到
工,應由僱用單位檢討終止僱用,以利公務推動。
2、因天然災害發生達到停止辦公之標準得比照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
課作業辦法給予休假。
3、參加僱用機關單位舉辦與業務有關之活動給予公假。
(五)臨時人員請假(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
准,辦妥請假手續後送行政室(庶)辦理。
(六)各單位主管對臨時人員應注意其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之考核,對工
作怠惰、行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停止僱用。
(七)因工作性質特殊於府外(外勤)工作者,由各僱用單位自行比照第
二款規定確實管理,並由行政室(庶)不定時抽查,若發現有不實
情事,即予解僱。
七、僱用工資:
(一)臨時僱工僱用之工資,係按日計資,自到工日起支、離工之日停
支。
(二)僱用工資由各僱用機關(單位)依據年度預算籌編共同性費用及業
務性質編列。
(三)各單位不得以外勤僱工而指派擔任內勤工作。
(四)新僱用人員以日資600元起薪,僱用滿一年後續僱人員由各機關單
位主管視工作積極認真態度情形,每年最高給予二十元之調薪或不
調薪,最高得支至日資700元,並在核定經費預算額度內調整辦
理,原專案簽請僱用起薪超過700元者,不在調薪範圍之內。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請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