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有效協助災民減輕稅負及災後重建工作負擔,並維護災區民眾權益,於災害發生時即時主動勘查受災情形,主動辦理減免及輔導轄區內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各項稅捐減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稅目: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
三、服務小組:為建立稅捐減免作業機制,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由雲林縣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副局長任召集人,秘書任副召集人,納稅服務科、房屋稅科、土地稅科、消費稅科、法務科、資訊科科長及各分局主任為小組委員,各稅承辦人員為小組組員。
四、 作業方式及減免規定
(一)
作業方式:
1.轄區內發生各類重大災害:
(1)
立即召集本局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委員,分責處理相關事宜。
(2)
相關業務單位應於災害發生後一週內,填報「雲林縣稅務局受理災害減免辦理情形統計表」(如附件),送納稅服務科彙整陳核;納稅服務科為掌握稅捐減免情形,必要時得定期或視實際需要請各相關業務單位提供報表。
2.依雲林縣消防局、雲林縣警察局、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等有關機關或人員出具之名冊或證明文件主動辦理稅捐減免,或依據新聞媒體報導由相關單位主動派員實地勘查,瞭解受災情形,輔導納稅義務人於災害發生後規定期限內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二)
減免規定:
1.房屋稅
(1)
受重大災害,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2)
房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之住家用房屋,淹水樓層免徵一年。
(3)
前二目之減免,依縣政府、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機關函送清冊憑參勘查辦理。
2. 地價稅
(1)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時,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地價稅全免。
(2)
本款第一目之減免,於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本(分)局提出申請,經現場勘查核定;或由其他機關函送清冊辦理。
3.使用牌照稅
(1) 汽車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暫停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停駛、註銷登記手續者,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之前一日。
(2) 汽車及一百五十一cc以上機車,因災害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如檢具相關機關核發之證明及修車廠之證明文件,證明有停駛情形者,自遭受災害之日起至修復出廠日止減免或退還使用牌照稅。
(3) 當年度已開徵使用牌照稅,如因前二目原因而溢繳者,應檢附村(里)辦公處、消防局、警察局及地方政府等有關機關開具之災害受損證明(本款第二目請附修車廠證明),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期間或修復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4) 未能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之案件能否追溯適用之特殊個案,依財政部函令辦理。
4.娛樂稅
(1)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受損害,得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娛樂稅。
(2) 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5. 滯欠稅款延緩執行:
(1) 已移送案件
①函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全面停止執行一星期。
②依據業務科建立之受災戶資料庫,與執行中資料勾稽後造冊列管,並函請行政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延緩執行三個月。
(2) 待移送案件
受災戶欠稅全面暫緩移送執行三個月。
五、宣導方式
(一)
由本局納稅服務科主動發布新聞稿、擴大網站宣導或洽有線電視、廣播電台等,宣導災害減免稅捐之條件及便民服務措施,以達到普遍知悉之宣導效果。
(二)
業務單位派員就近實地勘查時並分送災害減免稅捐申請書表及宣導資料,並視需要將書表及資料放置於村(里)長辦公處所,供災區納稅義務人參考運用。
六、 本要點稅捐減免規定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修正規定,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 起實行。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修正規定,自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八日修正規定,自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