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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一字第1152444283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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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人員(以下簡稱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及建立調查專業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人員留用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調查專業人員,指符合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具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三、本府調查專業人員之調查知能培訓課程,其分級及辦理次數如下:

(一)初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二)進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三)高階培訓:每年至少一次。

(四)精進培訓:每二年至少一次。

四、前點各款培訓之課程,依防治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課程內容,依雲林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劃課程為準。

五、依序完成初階、進階及高階培訓,取得結業證書者,由本府列冊,提本會通過後,納入人才庫。

調查專業人員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應至少參加以下活動之一:

(一)每三年參加精進培訓一次。

(二)每年參加教育部、本府、直轄市、其他縣(市)辦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案例研討會(以下簡稱相關案例研討會)一次。

六、本府調查專業人員列入人才庫之資料,包括姓名、性別、服務學校(單位及職稱)、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帳號、可參與調查區域及學校層級、調查案件件數及樣態、受訓歷程、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背景或外語專長。

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款及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七、本府調查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人才庫移除:

(一)自納入人才庫之日起,未依第五點第二項規定參加精進培訓或案例研討會。

(二)自納入人才庫起每五年未有案件調查或處理任一申復案件。

(三)曾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經調查屬實之行為人。

(四)嚴重違反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或有其他不適任情形,致其認定事實顯有偏頗,經檢舉後,由本會審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