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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輔一字第114240502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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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人員)績效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考核對象為中心(含駐校)專輔人員。

三、考核類別:

     (一)平時考核:應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平時考核,作為年度績效考核重要依據。

          1.考核紀錄等級如下:

          (1)A級:表現明顯超出要求水準。

          (2)B級:表現良好符合要求水準。

          (3)C級:表現尚能達到要求水準。

          (4)D級:表現未符合基本要求。

          2.平時考核項目被評定為D級者,中心主任應與當事人面 談,並將面談內容及結果詳實記錄於平時考核紀錄表中,作為年度績效考核評列等第之重要依據。

 3.專輔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之作業權責與程序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年度績效考核:任職至年度終了者,中心均應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年度績效考核。

          1.專輔人員評核表,績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考核項目如下:

           (1)出缺席考核:

          有關專輔人員上班值勤、外出接案及參與中心各項事務及出席中心相關會議情形。以各項差勤記錄、工作簽到簿、繳交記錄的時間、參與行政事務及出席會議場次加以評分。

           (2)工作表現考核:

         有關專輔人員在專業服務品質、行政處理與效能展現情形。以服務態度、參與的主動性、主責與規劃能力、處理事務的精確及時效性、特殊案件處理能力來加以評分。

         (3)專業能力考核:

        有關專輔人員參與專業成長與能力提升的情形。以專業督導、研習或繼續教育、專業成長來加以評分。

           (4)品德考核:

       有關專輔人員待人處事之品德操守的表現情形。以平時與同事相處及與服務對象互動時,所表現出的專業形象、態度與處事方式加以評分。

          2.考核人員及考核配分比重如附件一。

          3.績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除第五條規定外,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1)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已敘至本職最高階者,不予晉階。

          (2)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3)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專輔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其年度績效考核考列甲等或乙等者,留原薪點續聘;列丙等者,不續聘。

四、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年度績效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經扣考處分者。

     (二)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五)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四款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辦理考核時,下列情形不得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五、尚未取得社會工作師、諮商心理師或臨床心理師證書,惟具應考資格之專輔人員,經年度績效考核為乙等以上者,得留原薪點續聘一年;其續聘期滿次年度,應重新辦理公開甄選作業。

六、專輔人員之年終獎金比照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七、考核表格如附件二至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