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雲林縣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公所)受託代清除處理一
般事業廢棄物,應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各公所廢棄物集運點與處理場單程距離以內:代清除處理費用(元/噸)= 一千五百七十八元+處理場費用。
二、逾以上:代清除處理費用(元/噸)= 一千五百七十八元+[一點八元×(公里數–三十)×二]×公噸數(未滿一公噸以一公噸計算)+處理場費用。
前項所稱處理場費用依各處理場收費標準收取。
第三條 各公所收受廚餘一般事業廢棄物項目,得以桶(六十公升桶
裝容器)計價,未滿一桶以一桶計,每桶代清除處理費用(元/桶)=一百五十元+處理場費用。
如屬其他種類之桶裝容器,得依前項計價方式換算之(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四條 各公所代清除處理費用其歲入、歲出應編列年度預算,並
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