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各鄉
(鎮、市)公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機械式或塔
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
第 三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本辦法之公有路外停車場管理機關
為本府及所屬機關或各鄉(鎮、市)公所。
第 四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得由管理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
辦理,由得標者與管理機關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及繳納權利金
後,取得委託經營權。
前項委託經營契約及權利金之計算標準,管理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路外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其公司登記
之營業項目應有停車場經營業務。前項公司資格,其最低資本
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
第 六 條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路外停車場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應依契約規
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地價稅、房屋稅由管理機關負擔。停
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均由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如需增添或更換設備,應徵得管理機關同意,費用由受
託人負擔。契約屆滿或終止時,應併同原設備移交管理機關,
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停車場相關設備由受託人維護並負擔其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
毀損滅失或情形特殊報經管理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七 條 受託人應將公有路外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供特定對象使用,其指定部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二、受託人不得於公有路外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
行為。但其他法令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 八 條 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依雲林縣公有公共停車
場收費自治條例擇定停車費之費率種類及計費方式。
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位於市中心
區域或商業區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其費率不得超過雲
林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自治條例收費標準之規定,並應
報請本府備查。
受託人應每六個月將停車場使用情形,報請本府備查。
第 九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應投保建物火災保險及第三責任險,並以
管理機關為受益人。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