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麥寮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甄選,特依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 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雲
林縣政府麥寮產業園區委託開發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甄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
務如下:
(一)就招標文件內容提供建議。
(二)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甄選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三)辦理委託開發廠商甄選。
(四)協助本府解釋與甄審標準、甄選過程或甄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五)其他甄選相關事項之解決及建議。
前項第二款之甄選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
由本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
應於開標前成立。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就具有與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
等相關專門知識之人 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不得少於二
分之一。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一項外聘專家、學者名單,應由本府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資
料庫所建立之建議名單遴選後,簽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未能
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本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定。
第三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本府首長聘之。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甄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甄
選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本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
學者人數,不得少於 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始得開會;其決議,以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有第九條情形或其他原因未能繼續擔任委員,致委員總額或專
家、學者人數未達本法第九條第二項關於人數之規定者,應另行遴選委
員補足之。
六、本府應於本會成立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本會辦理本
會幕僚業務,由相關 人員派兼之。
七、本會委員名單,於開始甄選前應予保密。但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
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
前項名單,於甄選出優勝廠商後,應予解密;其經甄選而無法甄選出優
勝廠商者,亦同。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九、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一)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受甄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
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三)有其他情形足使受甄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
甄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本委員會作成決定
者。
十、本會委員自接獲甄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
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本府應不決標予該
廠商。
十一、本會委員及參與甄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
用或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保守秘密。甄選後亦同。
得標廠商受甄選之服務建議書,本府得於決標後公開。
十二、優勝廠商評定方式採序位法就各甄選項目分別評分,再加總計算各參
選廠商之總分並換算為序位,參選廠商須得分達到七十分以上,方得
列為合格廠商。
評比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
如有兩家以上參選廠商序位相同時,擇配分最高之甄選項目之得分較
高者為優勝廠商;得分仍相同者,當場抽籤決定序位。
十三、本會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件名稱。
(二)會議次別。
(三)會議時間。
(四)會議地點。
(五)主席姓名。
(六)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七)列席人員姓名。
(八)記錄人員姓名。
(九)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十)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十一)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十二)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四、其他甄選未盡事宜提本會討論後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