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個人、團體或法人捐資本縣各縣立高中及本縣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之獎勵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捐資給獎標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一千元以上未滿一萬元者,由受捐贈學校自行給予獎狀表揚。
(二)捐資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給予縣府獎狀表揚。
(三)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頒給銀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頒給金質獎牌。
(五)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頒給水晶獎座。
三、合於第二點第二款應給獎狀者,接受捐資單位開具捐資教育事業人士清冊(如附表一)。
四、合於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應頒給獎牌或獎座者,由接受捐資單位開具事實,檢附捐資證件及受獎人簡歷或受獎團體、法人名稱、地址等資料,報請本府依教育部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層轉教育部核獎並公開表揚之。
五、已依第二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累計達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者,得另頒獎牌或獎座;其捐資經另頒獎牌或獎座者,不得再行累計。
六、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點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七、以動產或不動產捐資者,應按當地時價折合新臺幣計算。
八、學校應開具捐資收據,以便捐資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時,可作為列舉扣除額證明用。
九、捐資金額應經學校會計程序辦理,並確實依捐資用途辦理或用於充實教學設備、改善學校建築、支援補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經費、設置獎助學金等。
十、捐資者數額累計達二筆款項以上,應合併視為一筆敘獎。
十一、學校每月應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以公開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