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輔導農業經營企業化管理,提升經營績效,協助縣內農民創新事業,
改善生產製程,強化行銷及品牌建立能力,提高農民收益,委託農業專
家輔導農業經營及提升農業競爭力並予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類別分農業經營輔導補助與農業提升事業補助二種。
三、補助對象如下:
(一)取得安全農業品質驗證者(如吉園圃、產銷履歷、CAS、有機農業
等)。
(二)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並曾參加政府或委託開設之農業相關課程
二百小時以上結業並取得證書者。從事農業生產需提供相關佐證資
料,如「產銷班班員名冊」、「農保證明」、「農會正會員證
明」、「租賃證明」或其他足供證明之文件。
(三)五年內曾榮獲神農獎、全國模範農民、雲林縣模範農民或十大
先生(菁英)者。
(四)其他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政策決定者。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農業經營輔導類:
接受大專院校、法人研究單位對農業生產技術、經營管理、產銷管
理、品牌設計、電子商務、安全驗證等創新事業或企業化經營管理
輔導者,補助額度為輔導經費百分之八十,申請人應負擔配合款百
分之二十,但最高補助額度為五萬元。研提計畫書中,有關服裝
費、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僱工工資、紀念品費、摸彩品、禮品、
獎品、獎金、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聚餐、慶生、觀摩及烤肉
等聯誼性質活動及出國考察等項目,不予補助。
(二)農業提升事業類:
1、補助農業提升事業所需之設施(備),最高補助額度為三十萬元
(補助項目如附表一),申請人應配合百分之五十配合款。
2、申請本項補助者,必須先接受農業經營輔導且以接受農業經營輔
導建議提升之農業設施(備)為主,申請人申請次數不限。但每
人最高申請額度為六十萬元。
3、一百年度已申請微型創新事業補助計畫並核撥補助款者,其金額
應列入每人最高補助額度之累計中。
4、一百零一年核准補助農業經營輔導者,適用本要點之農業提升事
業補助。
5、申請本補助之項目不得與本府農業處(以下簡稱本處)其他計畫
之補助項目或農業發展安定基金之補助項目重複申請,且單項補
助金額亦不得逾農業處其他計畫之補助標準。
前項補助之額度於計畫經費內調整分配,額滿為止。
五、農業經營輔導補助以每年五月前提出申請為原則,完成農業經營輔計畫
者,於一個月內提送農業提升事業補助之申請。
六、申請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符合補助對象者得依補助項目,按申請本處補助之計畫書格式,研
提計畫向本府提出申請,其應備申請文件齊全後主辦單位應確實審
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本要點及該計畫是否能達成計畫目的後,提本
處處務會議審查,並簽報縣長核定金額項目後,填具核定表(如附
表二)通知申請人執行補助計畫。
(二)申請農業提升事業補助者所提之計畫必須符合創新或升級目的並先
經輔導單位審核認可簽章。
(三)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人,其情形得
予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具體補正事項。
(四)審查均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邀申請人說明或至現場勘查。
七、申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農業經營輔導類: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輔導同意書(如附件三)。
4、契約書(申請者與農業經營輔導單位所訂契約)。
5、符合補助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農業生產提升事業類:
1、申請書(如附件四)。
2、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最近三年接受本府農業處補助項目及金額彙整表(如附件五)。
4、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應檢附三家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
細估價單及型錄。
5、申請項目須合法使用者應提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八、撥款及核銷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業經營輔導類,應檢據下列資料報本府書面審查後撥款。
1、申請書(如附件六)。
2、輔導單位撰寫簽章之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七),並附上輔導成
果照片。申請人如需申請農業提升事業補助,輔導單位必須於成
果報告提出對受輔導者創新升級事業的具體建議。
3、農業經營輔導單位對接受輔導對象開立之收據。
4、申請人執行完畢後應檢附申請人領款收據(如附件八)。
(二)農業提升事業類,應檢據下列資料報本府派員查驗後撥款。
1、申請書(如附件九)。
2、輔導單位撰寫簽章之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七)、相片。
3、購置農業設施(備)發票。
4、申請人領款收據(如附件八)。
5、切結書(如附件十)。
(三)實際補助金額以實際採購之金額核算。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
理;如未經同意即逕予辦理變更者,不予核銷補助。
九、接受本計畫補助者需成為雲林農業地方種子師傅,並協助本府推動農業
政策。
十、本府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府補助農業提升事業類之申請人以抽查方
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依法監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