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為簡化文書作業,縮短
行政作業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實施公文電子交換,爰依公文程式條例
第十二條之一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文應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
式。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依本要點之規定,本要點未規定者,適
用行政院秘書處「文書處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及中文碼傳送原則等,
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
理。
四、各機關全面實施公文電子交換作業及使用電子公布欄,各機關應提升公
文電子交換比例及文書減量比例。
五、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每日需正常啟動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執行公文電
子收發文作業。
六、對受文機關為已加入公文電子交換連線者均需以電子公文傳遞,並依規
定製作電子公文及附件,除機密性文件及下列情形仍應以紙本公文發文
外,餘皆應以公文電子交換方式處理:
(一)公文類別:令、公告等皆需蓋本府大印者。
(二)受文單位均未實施電子交換:指所有受文單位屬未實施連線交換機
關、民眾、法人等,故必須以紙本發文。
(三)附件為實體:附件為實體、支票、原始憑證、需蓋印之文件等,或
其他無法或不易製作成電子檔者,而無法電子發文之公文,故改由
紙本發文。
七、本府各局處間之行文已可電子交換。
八、公文書或附件如係或需要收文機關轉發者,以登載電子公布欄為原則,
附件以電子文件方式處理,避免層層轉送,並得視需要輔以電子郵件通
知。
九、公文電子交換處理機制分為三類:
(一)第一類:屬經由第三者集中處理者–經全國交換中心。
(二)第二類:屬點對點直接電子交換者–不經全國交換中心。 (本府暫
不適用)
(三)第三類:屬發文方登載電子公布欄者。
此三類機制之選用由承辦人員視公文性質自行考量決定,並於文稿中註
記。
十、一般規定如下:
(一)公文電子交換之收、發文程序,應採電子認證方式處理,並得視需
要增加其他安全管制措施。
(二)各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收文、發文、登載電子公布欄之相關紀錄
及文稿,得視需要予以儲存。
(三)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應附加電子簽
章。
(四)電子交換所需章戳「『已電子交換』戳記」,得由各機關自行篆
刻。
(五)收發人員之識別碼、通行碼不得私相借用。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使用之智慧卡正卡及讀卡機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智慧卡副卡
則由單位主管另指定專人保管。上述設備如有遺失或損毀,應依相
關規定程序辦理申請補發。
(六)與電子交換作業有關之操作、管理人員,皆負有保守秘密之義
務。
(七)收發電子公文不得增、減發送或列印。
(八)為確保電子公文之傳遞無訛,收發雙方至遲應於次日確認、重傳、
補文,或其他必要之處理。
十一、製作電子公文規定如下:
使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驗證通過之公文製作軟體。
(二) 使用國家標準交換碼,避免用自造字、冷僻字及特殊符號,遇有
缺字時通知中文碼管理單位統一造字,並就標楷體、細明體或新
細明體擇一使用,俾利收文機關呈現正常字體。
(三) 公文文稿上應註明電子交換機制(如屬第三類交換機制應註明登
載期限),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列
示清單並將非電子交換公文列印,併同文稿送發。
(四) 文稿經判行其內容如有修改應先清稿後再行列印抄本後送發。
(五) 附件隨文或附件另送應註明。
(六) 公文遇分項條列時,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字形書寫,
“()”以半形字形為之:如一、二、三、…, (一) (二) (三) …,
1、2、3 、…, (1) (2) (3) …。
十二、製作電子附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本文為非機密性,附件除實體、支票、原始憑證、須蓋印章之表
單等,無法以電子檔傳遞之文件外,餘均應電子交換發文。
(二)附件不拘任何格式(含文字檔、靜態圖形檔、工程圖檔、動畫
檔、聲音檔、動態影像檔等),如為其他機關轉來之書面公文或
資料應利用掃瞄器製作成電子檔。
(三)公文附件用紙尺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採用國家標準總號五號
用紙尺度A4尺寸為原則,非A4尺寸請先縮印成A4再予處理。一份
電子公文加電子附件容量不得大於2048KB,超過此容量(2048KB
-6MB以下)本府提供附件下載區網址下載,俾有效控管大量傳
送電子公文及電子附件。附件二頁以上需編頁碼,頁尾並加註檔
名,以利受文機關收文人員識別併文。
十三、電子公布欄處理規定如下:
(一)登載內容:
1、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 令、行政規則。
2、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地址、電話變動、年度發文代號。
3、其他一般通報、公告、通知、通函及函轉已公(發)布之法規命令
等周知事項。
(二)使用規定:
1、外部來文-需轉知十個以上的所屬單位時
2、附件大小超過電子交換的2048KB時
3、內部單位發文-受文單位超過十個以上所屬單位時
(三)本府文書科每日至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下載第三類公文後,
轉貼至機關電子公布欄,列印公文掛號、分文或做其他處理。
(四)府文文稿經判發為第三類之公文,統一由本府行政處文書科張貼
公告;本府各單位之單位公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之機關公文
及其他類文件,張貼公告由各機關自訂處理機制,並應擇定機關
管理人員,及設定一般使用人員收、發、張貼等權限。
(五)各機關對於本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公文,除確為所承辦業務,
需依現行分文程序,分送承辦人辦理外,如係通告週知性質者,
由各機關自行決定是否列印傳閱,進而達成文書減量目標。
十四、收文作業規定:
(一)第一類電子交換公文:
1、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辦理收文,並配賦識別
碼、通行碼。
2、收文人員於上班時即應啟動收文電腦系統,先輸入識別碼、通行
碼或其他識別方式後,於電腦系統確認相符後,每天即時或定時
進行收文作業,且立即傳送回復訊息,逐一檢視電腦系統每件待
收之電子公文,如有傳送錯誤或疏漏需退文、重傳、補文等情形
時,應為必要之處理。
3、收文人員於電子收文後應即依序轉檔至本府「公文線上簽核及公
文管理系統」,分文人員應隨時或定時至該系統檢視、點選、分
文、並傳遞至各承辦單位(人員)收辦。
(二)第三類電子交換公文:
1、收文人員每日至少定時於十時、十六時上網至「行政院第三類電
子公文公布欄」及本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各接收一次,其他時間視
狀況隨時上網接收。
2、收文人員至全國電子公布欄接收下載公文後,應至本府機關電子
公布欄管理系統張貼公告,分送承辦單位辦理。
十五、校對作業規定:
(一)文稿非經判發,不得校發,急要文稿,優先處理。公文之格式、
內容、標點符號、附件應正確無誤,文內之有關數字、人名、地
名及時間等,應特加注意校對。原稿有疑義或有明顯誤漏之處,
應洽承辦人員改正;若繕印之文件有錯誤時應退回改正;不影響
全文意旨者,得於改正後在改正處加蓋校對章;其以電子文件行
之者,該電子檔須一併改正。
(二)視設備以決定由螢幕上全頁校對或列印全文校對。
(三)檢查正、副本行文單位(行文群組)是否正確。
(四)電子交換文稿,應於校對無誤後,列印全文做為抄件。
(五)校對人員遇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詳
加核對清單,並於校對無誤後,將非電子交換公文附於文稿內,
循發文程序作業。
十六、發文作業規定如下:
(一)檢查文、稿是否已判發及校對、各項發文資料是否完整正確。
(二)發文人員應輸入識別碼、通行碼或其他識別方式,於電腦系統確
認相符後,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三)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應於發送後檢視清單,
並得在清單上標明「已電子交換」。
(四)電子交換後,得於公文原稿標明「已電子交換」戳記,並辦理歸
檔。
(五)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及其職務代理人辦理發文,並配賦識別
碼、通行碼。
(六)透過電子交換之公文,至遲應於次日在電腦系統檢視發送結果;
如有行文錯誤或疏漏需退文、重傳、補文等情形時,應為必要之
處理。
十七、蓋印及簽署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文末應加(蓋)
印「電子公文交換章」。
(二)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時,應核對其清單無
誤後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發文程序作業。
十八、單位收發人員(登記桌)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每日至少定時於十時、十六時至本府電子
公布欄瀏覽接收一次,其他時間視狀況隨時上網瀏覽接收。
(二)對於本府電子公布欄所登載之公文以公告週知為原則,除確為所
承辦業務,需依現行分文程序,分送承辦人辦理外,如係通告週
知性質者,得不加編文號,由各單位自行決定是否列印傳閱,進
而達成文書減量目標。
(三)對於有關通報各單位週知性質之以單位名義行文之公文書或開會
通知,於陳奉核可後,由承辦單位發文人員自行登載於本府電子
公布欄,若時間緊迫,應同時對受文單位輔以電話或電子郵遞通
知,不另發送紙本公文。
十九、電腦當機時,收發文作業人員,除通知修護,應依規定使用傳真或另
為適 當處理。
二十、發生電腦中毒時,應停止作業,以防病毒擴散,並使用掃毒軟體,或
洽請廠商或洽資訊人員為有效之處理。急要之發文,依當時可行之方
法辦理。破壞之檔案,應設法恢復或查明處理。
二十一、本府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及電子公布欄為行政院研考會統籌建置及維
護;本府計畫處資訊管理科負責推廣,承辦人員教育訓練(電子公
文製作安裝及操作步驟解說)由本府計畫處資訊管理科負責,文書
規定訓練由本府行政處統籌辦理。
二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簽報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