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產銷履歷制度,提升牛肉品質,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註冊「100%雲林好牛」商標,為授權核發「100%雲林好牛」商標(以下稱本商標)之需要,特訂定本商標核發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本商標使用申請人為使用雲林縣產銷履歷驗證畜牧場牛隻為原料,並於領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之屠宰場及領有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分切場進行屠宰及分切之肉品加工業者。
三、申請本商標應填具本商標申請表(如附件一)並檢具備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原料採購契約書及畜牧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若為自營畜牧場請附畜牧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及出貨證明)。
(二)屠宰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三)分切場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
(四)畜牧場六個月內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該產品投保產品責任之證明文件影本。
(六)肉品行銷計畫書。
四、本商標申請使用由本府依據本商標核發使用申請審核表(如附件二)進行書面審查後,將結果函復申請者。
五、申請本商標通過者授予本商標使用權,由本府與申請者簽訂本商標使用
契約書(如附件三)。
六、本商標授權使用有效期限二年,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申請者得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第三點所定資料提出簽訂新約,經審查符合者,應重新簽訂使用契約書,始可使用本商標。逾期申請展延者,應依第三點規定重新申請。
七、首次申請核發本商標應預估當季原料肉牛採購數量及所需商標數量;第二次以後申請本商標應檢附前月實際採購原料肉牛數量及本商標實際使用數量。
八、本商標之印製在本府未授權同意由申請者自行印製下,由本府統一印製
後核發;如申請者擬將商標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宣傳資料
上,經本府核准後得自行依本府註冊之圖樣辦理,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改
變形狀、顏色或加註字樣,但得依比例放大或縮小。
九、本商標使用範圍為牛肉大分切、小分切生鮮及冷凍肉品之包裝袋(盒、
箱)、各種標示牌及宣傳資料。
本商標業申請註冊商標(審定號:01615994)在案,未依本要點申請使
用者,將依法追訴侵權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ㄧ,經查證屬實,終止契約停止使用本商標,並自停止日
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本商標:
(一)擅自將本商標提供其他業者使用者,或於非產銷履歷產品使用本商
標者。
(二)未依規定申請自行印製而自行印製者。
(三)私自更改或私自仿製本商標者。
(四)拒絕有關單位查核及抽驗者。
(五)於使用本商標之包裝袋(盒、箱)、各種標示牌及宣傳資料,加印
不合商標意義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者。
(六)經抽驗藥物殘留不合格者。
十、使用本商標之業者若有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或致使本商標形象名譽受
損或衍生罰責等情事,其責任完全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十一、本商標圖示如附件四。
十二、未依本要點規定取得本商標或經停止使用者,不得擅自使用本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