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糧食安全、維護農地資源,審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所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特設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查受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案件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屬委辦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且農業用地使用現況百分之七十以上仍從事農業經營。
(二)農業用地位屬於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地區(都市土地除外)、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土地仍供農業經營使用、經農業主管機關規劃屬優質農業生產區域或輔導之生產專區。
(三)對於農業用地變更具爭議性且有審查必要之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農業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機關(單位)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具有農業、地政、國土規劃、城鄉發展、法律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二)本府農業處、地政處、城鄉發展處及轄內農田水利、農業改良試驗研究機關(單位)等機關(單位)之代表。
前項第一款之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任之。但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農業處人員派兼之。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代理主席。
七、本小組委員對於審查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八、本小組為審查案件之相關事項,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專家學者列席,以提供諮詢意見。
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外,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代表,應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由本府農業處據以擬具意見簽奉核准後,復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農業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