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政策並輔導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具創新、創意及未來發展潛力之企業發展,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申請者須為依公司法完成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募集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且以公司所在地在本縣為限。
三、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營業計畫書。
(三)最近一年度之財務報表及近期財務相關資料。但公司資本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者,其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欠稅,並在聯合徵信中心無不良紀錄之證明文件。
(五)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最近二年內繫屬中或判決確定之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非訟、行政處分、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事件之說明及相關聲明或佐證文件。
(六)負責人無公司法第三十條情事之聲明書。
(七)申請書件無虛偽隱匿聲明書。
(八)其他證明文件或資料。
第一項文件應檢具一式八份,並依順序排列整齊。
第一項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府應發函通知,並限期於十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四、審查程序: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成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建設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四人至六人,於召開審查會議前,就下列人員聘(派)任之:
1. 各領域別專家、學者。
2. 本府相關業務單位代表。
(二)審查委員依據「產業專家對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創新創意評估意見表」,對公司或籌備處之創新、創意構想及未來發展潛力進行評估,必要時得邀請公司或籌備處簡報,審查小組並應做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結論。
(三)為查明公司或籌備處之實際營業情形,本府得邀請審查委員、會同相關機關或逕行派員進行實地查訪。
(四)審查結果具創新創意者由本府出具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不具創新創意者,本府應發函通知。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受推薦單位三年內應配合本府辦理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發表。
(二)受推薦單位不得以「雲林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建設處」或類似之推薦名義,作為募款、業務推廣、經營績效、獲利保證、宣傳或其他非核定用途之行為。
(三)受推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原推薦函,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1.檢送之申請文件、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2.實際營業與計畫書內容有嚴重落差。
3.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終止輔導作業、公告終止登錄創櫃板、停止透過創櫃板籌資資格、違反本作業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本府推薦函及「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自受推薦單位收受之次日起六十日內,未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登錄創櫃板,失其效力。
六、服務窗口:
(一)請將應備文件以郵寄或親送至服務窗口「雲林縣政府建設處工商發展科」,地址:雲林縣斗六市雲林路二段515號;電話:1999(外縣市05-5522174);e-mail:[email protected]。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文所載日期為準。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請至本府全球資訊網/建設處/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yunli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