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改善本縣機車排氣檢驗站(以下簡稱檢驗站)檢驗品質,補助檢驗
站更換排氣分析儀,以提升本縣檢驗站品保品管要求,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
下簡稱環保局)。
三、 本要點所稱排氣分析儀,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
認證之排氣分析儀。
四、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核可設立且排氣分析儀已逾環保署認證期
限,機齡超過十七年以上之檢驗站(表1)。
五、 本要點補助項目為以後自行更換
以後製造之排氣分析儀。
補助金額每站新臺幣二萬元。
六、 申請補助期限應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
前提送申請文件至環保局審核(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補助預
算經費用罄或未依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七、 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辦理申請手續:
(一)申請表(表2)。
(二)排氣分析儀購買證明及發票影本。
(三)環保署核可之排氣分析儀認可證明影本。
(四)環保局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檢驗站認可證影本。
(五)切結書(表3)。
(六)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七)領據(表4)。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並備發票正本供現場
複審。
八、 申請表未符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
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成
補正者,駁回其補助申請。
九、 受補助者違反下列規定者,撤銷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一)自補助經費核撥日起二年內,除儀器故障或損壞,必須更換排氣分
析儀外,不得更換之。
(二)須更換排氣分析儀者,應符合環保署認可之機型且製造日期為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以後製造之儀器。
(三)不得有轉賣套利行為。
(四)檢附之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