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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工程採購估驗付款及竣工驗收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採稽一字第1132006149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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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一、雲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甲方)辦理工程採購估驗付款及竣工驗收時,除政府採購法令及契約另有特別規定外,悉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章 估驗付款

二、承包廠商(以下簡稱乙方)應於達到得申請估驗計價之進度或期程次日起十工作日內,檢附估驗請款計價單、估驗計價總表及估驗計價明細表,以書面向監造單位申請估驗,並副知甲方,逾期視同放棄。

三、監造單位應於收到乙方申請估驗計價文件次日起三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審查結果確認符合契約約定後,即以書面通知甲方,並副知乙方;如審查結果確認未符合契約約定,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副知甲方。

四、甲方應於收到監造單位審查確認之估驗計價文件次日起十二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作業(書面審查),如審查結果確認符合契約約定,應即通知廠商開立請款單據;如審查結果確認未符合契約約定,應即退回乙方修正,並副知監造單位。

五、甲方於收到乙方之請款單據後,十五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付款。如須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應於三十工作日內完成申請及審核付款。

第三章 申報竣工

六、乙方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填具竣工報告,並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甲方。

七、竣工日期之初步認定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以甲方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總收文日期為準。

八、甲方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乙方,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並填具確定竣工會勘紀錄。

第四章 驗收程序

九、監造單位應於確定竣工後七日內(以甲方收到監造單位書面通知之總收文日期為準)將審查完成之竣工圖表、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其他資料,送請甲方核定後辦理初驗(驗收)。

十、 初驗(驗收)時所需之儀器、機具、設備、人工及拆驗修復等,應由乙方負責備妥,否則不予初驗(驗收)。

十一、  甲方辦理初驗(驗收)前,乙方應確實檢視已完成契約訂定之施工管理應辦項目。

十二、  初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承包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甲方於收受監造單位全部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承包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免初驗。

十三、  驗收:工程初驗合格後,甲方應於二十日內派員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無初驗程序者,甲方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十四、  前兩點所定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十五、  工程內容如有特殊或較專業化部分,甲方得委由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協助辦理驗收。

十六、  工程驗收完畢後,甲方應於十五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後併同相關資料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 驗收(初驗)方法

十七、初驗:由初驗之主驗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依據工程合約圖說及竣工結算書圖等相關資料辦理查驗,並製作初驗紀錄(承辦人負責記錄)。如有未合之處,主驗人員應視需要改善情況訂定期限,供乙方改善,乙方應於改善後報請甲方再驗。

十八、驗收:由主驗人員(初驗之主驗人員不得擔任)依據初驗紀錄(無者免)及相關驗收資料,視實際需要指定位置及方式抽查丈量之,並查核施工中之抽查驗資料後,製作驗收紀錄(承辦人負責記錄)。如有未合之處,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由主驗人員視需要改善情況訂定期限,供乙方改善,乙方應於改善後報請甲方再驗。

十九、驗收人員對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二十、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第六章 驗收(初驗)合格標準

二十一、高程、位置、尺寸、規格、數量、品質及功能等,合於契約內容,含契約條文、估價單、單價分析表、數量計算表、設計圖說、竣工圖說、施工規範、補充說明及相關國家法令規章等所定者為準。

二十二、若屬機械、電機設備或其他財物採購設備,其整體性能操作需實際試車靈活、正常且合於契約內有關設備規範性能要求者為準。

二十三、驗收(初驗)合格標準如不明確或相互矛盾(如未標示合理誤差),其優先順序原則如下:(一)契約(無牴觸法令之情形)。(二)法令規章。(三)CNS國家標準。(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施工綱要規範。(五)內政部訂頒之施工規範。(六)其他經甲方核定之驗收標準。

第七章 驗收處理

二十四、工程驗收(初驗)時,乙方之專任工程人員及工地負責人(工地主任)應到場說明,並在驗收文件上簽章,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者,甲方應不予驗收(初驗)。

二十五、驗收(初驗)紀錄以現場手寫為原則,必要時得以電腦列印(原稿須保留),並由參加驗收(初驗)人員會同簽認(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後,儘速函送各相關單位。

二十六、驗收(初驗)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如逾該期限者,依契約規定處以罰款。

二十七、驗收合格(完畢)後,乙方應即刻備妥相關書件(如保固切結書、代繳空污費資料、營造綜合保險單、請款發票及相關證明文件等),送請甲方核撥末期款。

二十八、如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二十九、初驗及驗收發現之缺失,應力求完整詳盡,一次通知廠商改正,避免於複驗時一再發現新缺失。

三十、  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甲方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三十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甲方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第八章 驗收人員之分工

三十二、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三十三、會驗人員(接管或使用單位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十四、協驗人員(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十五、監驗人員(主(會)計、政風或上級監辦人員):監視驗收程序,不包括涉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

第九章  附 則

三十六、驗收(初驗)時發現與原案不符,情節重大者,甲方應依契約及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議處監造單位及乙方。

三十七、驗收(初驗)人員應以客觀、公正立場執行任務,不得循私、匿報或虛報,否則應依情節輕重追究責任。

三十八、驗收(初驗)結算發現甲方已核發之工程款,如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致溢付工程款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日起十日內繳回。

三十九、監驗人員對驗收不符合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但不接受上級機關監驗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十、  本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驗作業要點所列各項檢驗項目,均應完成抽驗並取得試驗報告後,始能視為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其經甲方同意留待驗收(初驗)時由主驗人員抽驗者不在此限。

四十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驗收,亦得準用本作業程序。

四十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驗收得準用本作業程序;其接受本府補助或委辦之公共工程應比照本作業程序辦理之。

四十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