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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地用一字第1132707602號函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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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案件,特設置雲林縣政府非都市土地劃定或變更使用分區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審議非都市土地資源型使用分區檢討變更、第一次劃定資源型使用分區,及位屬已劃定設施型使用分區範圍內之零星土地之案件。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農業處代表一人。

(二)建設處代表一人。

(三)水利處代表一人。

(四)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五)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雲林縣交通工務局代表一人。

(七)經濟部水利署或其分支單位代表一人。

(八)農業部農糧署或其分支單位代表一人。

(九)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或其分支單位代表一人。

(十)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雲林管理處代表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各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地政處處長指派,辦理本小組幕僚事務。

五、本小組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或由出席委員互選一位擔任主席。

七、本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委員原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必要時得通知相關權利人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列席。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於本府相關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