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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務一字第1132208921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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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對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考核之範圍如下:

(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

(二)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

(三)相關開源節流績效。

三、公所施政計畫執行效能之考核,由本府計畫處主辦,年度考核項目配合雲林縣政府「服務上場─雲林公共治理典範獎」評獎實施計畫(以下簡稱評獎實施計畫)訂定,其考核項目訂定原則如下 :

(一)民眾有感施政。

(二)運用多元服務作法提升服務效能。

(三)資訊公開及應用。

(四)簡化內部作業提升同仁行政效率。

(五)其他創新精進服務及作為。

四、公所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由本府主計處主辦,財政處協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公所年度預算之編製,有無依預算法、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所年度預算之執行,是否依預算法、政府採購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作業手冊、雲林縣政府對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或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所對於中央及本府限定用途之補助款是否專款專用,經費之分配與執行有無不當。

(四)公所對於依法律應編列或負擔之經費有無如數編列及執行,並對以前年度所積欠之款項積極清理、償還。

(五)公所對於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所受理建議事項之範圍,不包括對個人之補(捐)助。

2.建議事項如涉及財物、工程或勞務之採購,應由公所負責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建議事項應由公所循預算規定程序編列預算辦理,不得採定額分配或以墊付方式處理。

4.公所應每半年將代表建議事項之代表姓名、建議項目、核定金額及招標方式,於公所網站中公布。

(六)公所依其職權或依鄉(鎮、市)民代表所提建議,對於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有無依下列規定辦理:

1.補(捐)助經費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或墊付方式處理。

2.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4.公所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目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公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晝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5.公所應每半年將受其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名稱、補(捐)助項目、累積補(捐)助金額,於公所網站中公布。

四之一、公所編有未經核定補助文號之上級政府補助收入(虛列歲入預算),依前點各考核項目評定結果總成績,按虛編歲入預算金額,採下列級距扣減分數後,作為考核總成績:

(一)一千萬元以下,扣減總分一分。

(二)一千萬零一元至二千萬元扣減總分二分。

(三)二千萬零一元至三千萬元扣減總分三分。

(四)三千萬零一元至五千萬元扣減總分四分。

(五)五千萬零一元以上扣減總分五分。

五、公所開源節流績效之考核,其中開源部份由本府財政處主辦,節流部份由本府主計處主辦,其考核項目如下:

(一)開源部分:

1.各項開源暨行政業務報表編送情形。

2.稅捐徵收達成率及其稽徵績效。

3.規費及罰款徵收情形。

4.公有財產收益情形。

5.公共造產及其他收益情形。

(二)節流部分:

1.年度資本支出計畫預算執行進度及其保留之比率。

2.人事費撙節情形。

3.其他具有績效之節流措施辦理情形。

六、本府對公所施政計畫及預算之考核,原則採書面方式辦理,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抽查或評選。本府財政處於年度開始前彙整本府各主辦考核機關單位之考核項目及作業程序,通知公所,並得視考核作業需要,請公所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公所對於本府主辦考核單位交辦事項,應確實配合,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其不予配合時,本府除列入年度考核獎懲外,並作為未來補助款核定之參據。

七、本府各主辦考核單位應視考核項目性質,分別訂定考核作業期程,並依評獎實施計畫期程,將考核結果送本府財政處彙辦。

八、經本府評選小組依評獎實施計畫實地考核結果,對於考核成績前四名之公所增加所獲之下年度縣統籌分配稅款:第一名二百萬元、第二名一百五十萬元、第三名一百萬元、第四名五十萬元(取三所)。

九、公所得依考核結果,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