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流域綜合治理計畫之提報及執行,及加速辦理完成治理工程用地取得案件,使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加速辦理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特設本縣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治理工程用地取得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研議本縣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策略。
(二) 研議本縣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相關議案。
(三) 協調加速推動本縣治理工程用地取得徵收土地之市價查估、地上物查估作業。
(四) 檢討本縣治理工程用地取得推動成果,研提改進意見。
(五) 治理工程用地取得其他推動事項。
三、 本小組置委員八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水利處及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單位副處長兼之:
(一) 地政處
(二) 建設處
(三) 農業處
(四) 工務處
(五) 城鄉發展處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府內單位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兼之。
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處副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置工作人員六人,由本府地政處專員、農業處專員、建設處專員、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科長、水利處水利工程科科長、工務處公共工程科科長等相關機關人員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五、 本小組會議原則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
六、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