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符合本法第三條規定情形之學生,且於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普通班者。
第三條
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之班級安排,學校應依其個別學習適應需求及校(園)內相關資源,經校(園)內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或園務會議決議,優先適性編班及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並安排適當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擔任班級導師。
第四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以校(園)內團隊合作方式訂定及執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並由特推會或園務會議指定專人負責個案管理工作,統整並追蹤相關服務之申請或辦理情形。
學校校長及幼兒園園長應協調校(園)內各單位運用團隊合作
方式,提供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所需之人力資源及協助。
第五條
學校及幼兒園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及幼兒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依學生及幼兒個別化教育計畫,規劃彈性、多元及發展
優勢能力之課程及評量,並因應學習需求提供相關輔具
及其他支持措施。
二、適性安排學生及幼兒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校內外各種學
習活動、競賽及證照取得。
三、就讀普通班學生及幼兒之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輔導教
師與特殊教育教師應合作,針對學生學習需求發展適性
教材,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特殊教育教師得依學生及幼兒需求,入班觀察協助或與
就讀普通班學生及幼兒之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進行協同
教學,提升學生及幼兒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第六條
學校及幼兒園對於就讀普通班學生及幼兒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配合學生及幼兒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生涯、職
業、轉銜及其他各項輔導工作。
二、提供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知能研
習、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三、定期辦理全校(園)親師生認識、接納與尊重學生之特殊
教育宣導活動,建立多元需求學習環境。
四、協助普通班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結合專家學者、相關專
業人員、特殊教育教師及相關資源,提供整合性輔導服
務。
五、運用志工協助推展各項輔導活動。
第七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每學期評估學生及幼兒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學校及幼兒園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志工、行政人員,對學
生及幼兒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及幼兒園得予以獎勵。
第八條
學生及幼兒就讀之普通班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皆應積極參加特殊教育教學及輔導知能在職進修活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