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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學生輔導諮詢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
發文字號: 府教學一字第1142406855號 函
法規體系: 通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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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並健全學生輔導工作,特依學生輔導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設雲林縣學生輔導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轄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兼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相關專業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及精神科醫師。

 (二)前款以外之相關學者專家。

 (三)教育行政人員。

 (四)學校行政人員,包括輔導主任。

 (五)教師代表,包括輔導教師及特殊教育教師。

 (六)家長代表。

 (七)學生代表。

 (八)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

  前項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予續聘。委員因故出缺時,其為代表民間團體或相關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為專家學者,由本府依其專業領域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縣長就本府教育處現職人員中派兼之,辦理本會相關業務。

六、本會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每年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如召集人未能召集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列席或報告。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八、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事涉相關單位事宜者,依權責及業務性質請相關單位執行之;屬教育事項者,交由本府教育處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執行。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