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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城都一字第1153605973A號 令
法規體系: 通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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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平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之案件(以下簡稱違規案件),並提昇行政效率及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規案件區分為情節重大案件、特定行業案件及一般行業案件,其定義如下:

(一)情節重大案件:指經本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於社會治安、公共安全之危害情節重大之違規場所。

(二)特定行業案件:指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及電子遊戲場業之違規場所。

   (三)一般行業案件:指前二款以外之違規場所。

三、違規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其裁罰之對象依序為使用人、管理人、建築物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

違規案件經本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其有輔導合法化可能者,應依法裁罰並給予六個月之改善期限。

   違規案件經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者,應一併移送地檢署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