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依據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變更或停辦辦法(以下簡稱變更或停辦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設置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及相關配套之建議。
(二)其他有關本縣學校合併或停辦業務諮詢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其中由縣長或其指定本府相關人員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教職員代表、地方社區人士及相關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合計不得少於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涉及原住民地區之學校者,本小組應納入學區內原住民族之代表。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本府委員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