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加強稽查本縣轄內都市計畫工業區正在興建(未取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疑似作住宅使用銷售廣告之建案以收嚇阻之效,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稽查作業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主政,會同地政處等相關單位,依權責及主管法令配合辦理。另視案件情形由警察局協同保護,公務車輛及司機由行政處調派支援。各單位分工如下:
(一)建設處(建築管理科):
1、施工階段:地面層以上中間樓層之勘驗,管道間留設之合理性加強查核。
2、申請使用執照階段:對於預留鋼筋、開口、管線等加強查核。
(二)建設處(工商行政科):查核是否有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及廣告不實之情事。
(三)地政處(地價科):要求代銷業應明確告知預購民眾土地分區及建築物用途等資訊。
三、 稽查原則:
(一)定期稽查:依清查工業區內施工中建築物,疑涉取得使用執照後意圖違規使用建築物,每三個月稽查一次,稽查至合法取得使用執照。
(二)不定期稽查:民眾檢舉疑似案件得隨時稽查。
四、 稽查流程:
(一)稽查對象名冊建立:由建設處(建築管理科)清查都市計畫工業區內核發建造執照尚未取得使用執照,疑涉取得使用執照後意圖違規使用建築物建立稽查對象名冊。
(二)執行稽查作業:由建設處人員帶隊、公務車輛及司機由行政處調派支援。
五、 處理方式:
(一)對於預留鋼筋、開口、管線等加強查核,如有涉嫌違反規定(如建築法等)者,依相關規定辦理並不予核發使用執照。
(二)涉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情事者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者,依法移送。
(三)涉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情事者,依法罰緩或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