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及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凡面臨下列各款道路之建築物,除另有退縮規定外,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一、 商業區面臨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
二、 住宅區面臨十五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騎樓之淨高不得少於三公尺,建有拱圈者,應以拱腳及拱頂之平均高度,視為本條規定之高度。
第五條 騎樓之構造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騎樓地面應以厚以上之混凝土、石、人造石、或磚舖地並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已完成之道路邊界處至,表面舖裝應平整,並與鄰接地面平順,作成四十分之一之瀉水坡度。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依規定設置之無障礙坡道,其坡度及高度不在此限,惟地面仍應與鄰接地面平順。
二、 騎樓柱正面應自建築線退縮,後面柱之柱身,不得突出牆面,騎樓之淨寬不得少於二‧。
三、 騎樓柱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平房之騎樓柱為磚造石造或混凝土造者,其最少寬度不得少於。
(二)二層以上樓房之騎樓柱應為鋼筋或鋼骨混凝土造。
四、 騎樓之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表面應施以適當裝飾。
五、 面向道路之牆壁,面部應砌磁磚,或作成人造石,或施以其他適當之裝飾。
六、 騎樓內築有私設水溝者,應建為暗渠,並與公共設施排水溝成最短距離連接。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