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中央兩岸政策,促進兩岸人民交流,統籌處理本縣及兩岸相關之事務,設兩岸事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中央兩岸政策之宣導、推動。
(二)本縣兩岸農業交流及合作政策之規劃、推動。
(三)本縣兩岸農產貿易及投資事項之規劃、推動。
(四)本縣兩岸農業交流及合作中長期、年度計畫之規劃、推動。
(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兩岸工作計畫及相關規定之審議。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兩岸事務之協調聯繫。
(七)本縣兩岸事務資訊之蒐集、分析及出版。
(八)其他有關本縣兩岸相關事務之綜合規劃、推動及處理。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民政處處長。
(三)計畫處處長。
(四)新聞處處長。
(五)建設處處長。
(六)文化處處長。
(七)農業處處長。
(八)勞工處處長。
(九)行政處處長。
(十)教育處處長。
(十一)分管兩岸事務之參議或秘書一人至二人。
(十二)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派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第十二款聘任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出缺時,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計畫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有關事務;置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府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
六、本府兩岸事務小組之分工如附表,分工原則如下:
(一)大陸賓客屬禮貌性拜會或一般性訪問交流,依據來訪者業務屬性決定本府負責接待之局處。
(二)大陸賓客考察本府相關業務,依據參訪目的及交流實質業務性質,由本府相關業務局處負責;若涉及數局處,由參訪最重點業務局處主政;其重要性均等者,由大陸方來文第一項考察業務之對應局處主政;若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者,由計畫處主政。
(三)因辦理兩岸交流業務與大陸方簽訂相關文件者,如涉及單一局處業務,由該局處負責。如涉及數局處業務,由最重點業務局處主政;如其重要性均等,以大陸方來文第一項簽訂業務之對應局處主政;如涉及本府各局處業務,由計畫處主政。
非主政局處應就其職掌業務充分配合。
兩岸事務之連繫窗口於接獲大陸方第一項各款交涉後,認為有召開本小組會議之必要者,應立即通知計畫處簽報召開本小組會議,規劃分工及據以執行。
相關案件無法依前三項決定者,由計畫處簽報長官或提報本小組決定之。
七、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涉及本小組執掌業務,須提報本小組確認後方得執行。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聘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第八點列席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簽報縣長核定後,函送各有關單位辦理。
十一、本小組發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計畫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