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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雲林溪掀蓋相關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水下一字第1113730826號函
法規體系: 水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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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速辦理雲林溪掀蓋相關計畫工程,特設雲林縣政府雲林溪掀蓋相關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研議雲林溪掀蓋相關計畫各單位分工爭取經費策略。

(二)研議雲林溪掀蓋相關計畫各單位分工用地取得相關議案。

(三)研議雲林溪掀蓋相關計畫各單位分工工程規畫設計相關事宜。

(四)檢討雲林溪掀蓋相關計畫各單位分工推動成果,研提改進意見。

(五)雲林溪掀蓋相關計畫其他推動事項。

(六)雲林溪掀蓋相關(含截流淨化改善段)管理及宣導工作研擬及分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水利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相關事務,其餘委員由下列委員兼之:

(一)本府地政處處長。

(二)本府工務處處長。

(三)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計畫處處長。

(六)本府文化觀光處處長。

(七)本府教育處處長。

(八)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雲林縣斗六市市長。

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聘之補足原任期。

府內單位及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得依相關議題特性,邀請合適的公民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及雲林縣斗六市公正、太平、中和、三平、社口、鎮南、鎮西、保庄等八里里長列席。

四、本小組置工作人員,由本府地政處副處長、工務處副處長、城鄉發展處副處長、計畫處副處長、農業處副處長、文化觀光處副處長、教育處副處長、雲林縣斗六市公所主任秘書、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亦可由相關機關(單位)人員兼任,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行政事務。

五、本小組每半年至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小組委員會議召開前原則先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商討相關事宜,必要時得請副召集人主持會議。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