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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雲林縣政府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2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社一字第1152452125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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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指尚未將立案申請書送達至本府;

  所稱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指已將立案申請書送至本府,尚未經核

  准立案者。

三、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公告命其停辦、沒

  入所使用之器材設備之處分外,罰鍰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未申請籌設立案者: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

    新臺幣七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

    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二)已申請籌設立案中者: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

    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在一百人

    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經依前項規定裁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