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案件之裁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未申請籌設立案,指尚未將立案申請書送達至本府;
所稱已申請籌設立案中,指已將立案申請書送至本府,尚未經核
准立案者。
三、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者,除公告命其停辦、沒
入所使用之器材設備之處分外,罰鍰之裁罰基準如下:
(一)未申請籌設立案者: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人
新臺幣七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在一百人以
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二萬元罰鍰。
(二)已申請籌設立案中者:招收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者,處負責
人新臺幣五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
人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七萬元罰鍰;招收學生人數在一百人
以上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經依前項規定裁處罰鍰後,仍不遵令停辦者,得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