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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農務一字第1152509367號函
法規體系: 農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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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雲林縣農業永續發展,因應工業開發之影響,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輔導農民設置溫網室生產設施及設備,提升栽培管理技術,落實農藥安全管理,以生產高品質、安全之蔬果及花卉,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蔬菜、果樹以具有有機認證之農民、產銷履歷之產銷班班員。

(二)花卉以出口為導向及育種或種苗生產之農民。

(三)最近八年參加農業相關課程結業學員。

(四)已有銷售通路之農民。

(五)雲林縣產銷班班員。

(六)設籍於本縣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補助以蔬菜、花卉及果樹之溫網室生產設施及設備為主。

四、下列溫網室生產設施(以下簡稱生產設施)補助項目,除麥寮鄉、臺西鄉補助百分之四十外;本縣其他鄉鎮市皆補助三分之ㄧ,且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為限。

(一)花卉雙層錏管網室。

(二)水平棚架網室。

(三)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

(四)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

(五)捲揚式塑膠布溫室。

(六)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

(七)育苗馴化場(需為力霸鋼構溫室,含栽培高床、風扇、水牆)。

下列溫網室生產設備(以下簡稱生產設備)補助項目,補助三分之ㄧ,且補助額度以五十萬元為限:

(一)花卉栽培高床。

(二)光控式電動內遮陰。

(三)自動噴藥系統。

(四)塑膠布溫網室之塑膠布(網)更新。

(五)水平棚架網室之防蟲網更新。

(六)溫室暗管(埋設深度五十公分)搭配集水管(井)及抽水機組合(含二ph抽水機、液面控制開關及水位偵測器)。

(七)塑膠布溫網室僅更新頂部塑膠布(網)。

五、每人當次以申請一筆或毗連土地及以一種生產設施或設備為限,且同戶或夫妻僅得由一人申請。

申請土地位於本縣,且前二年度曾受本府核定生產設施或設備補助者,不予補助。

視本計畫年度預算,前二年曾受本府核定設備補助,且於當年度申請土地與前一年不同地號者,則不受前項之限制。

申請補助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資格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農會、農業合作社場或農作類相關協會等農業團體(以下簡稱輔導單位)提出申請:

1.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申請表。

2.申請地號之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3.申請地號地籍圖及三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4.申請人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及身分證影本。

5.相關農業證明文件影本(如有機認證、產銷履歷等)。

(二)輔導單位應就申請案為初審,並將申請案資料併同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經費需求彙整表、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計畫函送本府複審。申請資料有缺漏者,本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者,予以駁回。

(三)本府針對所送資料進行複審後,得視年度預算,以未曾獲本府補助者,列優先補助次序,其次為前二年未受本府核定補助者,再次為前二年曾受本府核定補助且於當年度申請土地與前一年不同地號者,並於複審核定後,通知輔導單位及申請人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四)申請地號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生產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相關法規辦理。(上述文件申請人或起造人,須與補助申請人相同。但其繼承人,不在此限)。

(五)生產設施及生產設備搭建地點由本府派員會同輔導單位現場勘查,確認尚未興建或更新,並製作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計畫用地會勘表(以下簡稱會勘表),始予同意搭建;搭建完成並由輔導單位驗收後,再通知本府派員會同現場查核並製作會勘表(生產設備建置或更新後之新品,須固定設置於生產設施內)。光控式電動內遮陰須檢附自動化監控系統照片;塑膠布溫網室之塑膠布(網)更新及水平棚架網室之防蟲網更新限整組批覆組件更新,且核銷時,須檢附施工中全拆除只剩設施結構體之照片(由輔導單位拍照留存),但塑膠布溫網室僅更新頂部塑膠布(網)者,須檢附頂布(網)全拆除後之照片 (由輔導單位拍照留存);溫室暗管搭配集水管(井)及抽水機組合,須檢附外接水源清洗底管及抽水測試照片。

(六)輔導單位應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執行及辦理驗收,並於顯眼處標示「雲林縣政府補助」等字樣。申請人應檢附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計畫核銷憑證及相關文件辦理經費核銷。該核銷面積以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或使用執照使用面積作為認定基準。生產設施核定計畫展延及經費保留不得超過三年;生產設備核定計畫以辦理當年度年底為執行期限,不得展延。

(七)輔導單位應製作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計畫成果報告表與成果照片(施工前、後須有本府同仁會同拍照;施工中須有申請人入鏡之相片各一張)及開支原始憑證(應載明計畫書核定興設之設施(備)種類、申請人姓名、搭設之面積及全部實支總額,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送府審核。

(八)申請人應連續投保農業設施保險二年,並於生產設施搭建或更新完成後,檢具保險單及繳費證明影本,申請核撥補助款。

本府得就輔導單位依雲林縣政府-農業設施補助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辦理情形考核表進行計畫考核及抽查。抽查以隨機方式抽選,每年抽選縣內四分之一鄉(鎮、市),針對抽選出之鄉(鎮、市)隨機抽查其自中華民國一百年起補助之農戶總數的三分之一,每鄉(鎮、市)最高抽查三十戶,進行生產設施使用情形之查核,並填寫雲林縣政府農業溫網室設施及相關設備補助計畫抽查紀錄表。

本府補助之生產設施不得變更用途,或增設其他非農業生產設施(如綠能設施等),且搭建後未報本府核准者,不得出售、轉讓、拆除。經查違反規定且該生產設施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應通知受補助者,於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撤銷補助,並限期繳回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六、前點所稱生產設施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一)水平棚架網室、加強型水平棚架網室:三年。

(二)花卉雙層錏管網室、簡易式塑膠布溫網室:五年。

(三)捲揚式塑膠布溫室:十年。

(四)鋼骨結構加強型捲揚式塑膠布溫室、育苗馴化場:十五年。

本府補助之生產設施使用時間,未達該設施種類最低使用年限二分之一者,補助款應全額繳回;達二分之一而未達最低年限者,補助款應繳回二分之一;達最低使用年限者,無需繳回補助款。但因不可抗力、不可歸責於受補助者之因素或其他情事變更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報本府專案處理,經簽報核准後,得不受最低使用年限及繳回補助款規定之限制。

七、前點所稱生產設施使用時間,係指受補助者於該生產設施內實際從事農作時間,其可提供下列文件佐證:

(一)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

(二)使用執照或建築執照。 

(三)農業天然災害證明書。應向所轄鄉(鎮、市)公所申請並經公所勘查確認期作間確實有種植及種植作物情況等。

(四)期作農戶種稻及轉作、休耕申報書。(參聯單並經公所勘查確認期作間確實有種植及種植作物情況等)

(五)產銷履歷或出貨單銷售單產銷紀錄(包括田間生產管理記錄、農產品銷售紀錄登載等)及農產銷售憑證。

(六)其他可確認該生產設施實際農作之文件(包括生產設施驗收之日期)。

前項文件由受補助者提供,必要時,本府得向相關機關(單位)調閱資料。

生產設施有違反第五點第五項之情形者,以生產設施驗收完成日,起算生產設施之最低使用年限。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