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推展、管理及維護,以達便民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內管:指建築物基地內之排水管線(含相關設施),包含雨水、污水分流管線。
(二)戶外連接管:連結建築物基地內污水內管與公共污水下水道或公共排水溝間之戶外污水管線(含相關設施),包含公共排水溝壁之暫時排放管及溝底之用戶預設管等。
(三)暫時排放管:預設方式,將建築物之污水先行接入污水處理設施後再排入公共排水溝之管線,包含污水內管與公共排水溝間之戶外污水管線。
(四)用戶預設管:預設方式,污水管線於接入污水處理設施前,須設置切換開關並預設污水管線至公共排水溝溝底,以利未來與建設完成之公共污水下水道連結,所預留之污水管線。
三、適用地區、對象及申請程序:
(一)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斗六都市計畫、虎尾都市計畫、北港都市計畫、嘉東特定區、高鐵特定區、林內都市計畫新興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新建、增建、改建建築物。
(二)前款情形於申請建築物建築執照前,應先檢附雲林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申請書(附件一,以下簡稱設備申請書)及雲林縣政府污水下水道管線系統查詢申請書(附件二,以下簡稱查詢申請書)向本府申請污水下水道管線查詢;建築物建築執照取得後至開工前,須辦理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審查,排水設備完工後,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前須辦理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三)本要點各類申請案件,非起造人親自洽辦者,須附委託書。
四、前點適用地區,就建築物用途,免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者,免辦理審查及查驗。
五、建築物內用戶排水設備應由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之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但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得委託建築師設計監造。
六、第三點適用地區,其建築物污水管線應直接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但因距離同側最近納管點十公尺以上或因障礙致無法納管者,應以預設方式設置,作為爾後污水接管使用。
七、申請直接納管,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設計審查階段:
1.封面(設備申請書)一份。
2.設計審查申請書(表一)
一式三份。
3.設計檢查自主檢查表(表二)
一式三份。
4.設計圖說一式三份須由設計監造單位簽章,包含位置圖(基地請用色筆框選)、圖例、建築物各層平面圖(標示雨、污、雜排水配置)、排水昇位圖。
5.建築物建築執照、附表及建管單位核准之平面圖(正本或影本)
一份。
6.用戶排水設備查詢結果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
(二)變更設計階段:
1.檢附變更之前款各目資料(惟屬未變更納管或預設者免附前款第六目之文件)。
2.原核准函及圖說一份。
(三)竣工查驗階段:
1.封面(設備申請書,附件一)
一份。
2.竣工查驗申請書(表三)
一式二份。
3.竣工查驗自主檢查表(表四)
一式二份。
4.竣工查驗資料卡(表五)
一式二份。
5.施(竣)工相片黏貼卡(表六)
一式二份。
6.自來水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或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兩名專任技工資格證明(含技工工作證、受聘僱同意書及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訓練合格證書)各二份。
7.竣工圖二份須由設計監造單位簽章,包含位置圖(基地請用色筆框選)、圖例、建築物各層平面圖(標示雨、污、雜排水配置)、排水昇位圖。
8.設計或變更設計核准函及圖說一份。
9.門牌證明書(正本或影本)
一份。
八、以預設方式者,除第七點外,須增附切換開關、污水處理設施、用戶預設管、備接陰井配置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最近污水人孔編號及位置。
九、建築物戶外連接管:
(一)設計注意事項:
1.用戶應於其建築基地內擇與所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最近距離處,設置人孔或陰井,並以戶外連接管接用公共污水下水道。距離同側可接用之公共污水下水道十公尺以上或現因障礙無法納管者,依預設方式設置。
2.戶外連接管之設計應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相關規定辦理,其預設方式採下列擇一設置:
(1)單獨設置:各戶單獨設置。
(2)連通設置:各戶採連通管方式於連成一系統後設置。
3.建築物面臨現有巷道或計劃道路者,依前目之一或之二擇一方式設置;建築物面臨私設通道或基地內通路者,應依前目之二方式設置。
4.用戶預設管應施設延伸穿越至建築線外之公共排水溝臨道路側約十公分,深度低於公共排水溝底約二十公分並以管帽封塞(詳附圖一)
,施工中需拍照存證,並紀錄位置為穿越建築線外幾公尺處,並納入圖說內,且須於預設管對應地面處埋設固定記號。
5.預設方式設置者,污、雜排水管線須裝設切換開關再接入污水處理設施,後經由暫時排放管排放至公共排水溝,並由切換開關處預設污水管至備接陰井再到公共排水溝底;納管方式設置者,應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6.設有切換開關者詳加標示其作用,完工後須製作標示牌附掛於切換開關上,以正確指示水流排放方向,並拍照存證送驗。
7.暫時排放管應施設於公共排水溝之既有水溝蓋正下方且管底距離溝底應以水溝深度三分之ㄧ以上為原則。
8.匯流集水陰井及備接陰井皆應施設於基地建築線內。
9.陰井或匯流集水陰井底部設置導槽並加以粉光或內襯PVC裡襯,並拍照存證送驗。
10.陰井、匯流集水陰井及配管箱須繪製圖說。
11.下水道用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且不得突出內壁,其接合處應有防滲防漏設施。
12.數建築物之用戶污水排洩於同一項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應同時申請連成一系統後接入設置於道路旁之陰井或人孔。
13.數建築物之污水排洩於同一巷弄私有土地範圍內者,若其中部分用戶因改建、整修欲改以前巷排水,應出具切結書同意側、後巷土地供原排水系統之用戶設置其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
14.污水管渠管材應為橘紅色,雨水管渠管材應為原色(灰色)。
15.變更設計:戶數變更、用途變更或納管孔變更等應先辦理變更設計。
16.設計圖說附註說明:
(1)本工程完竣後,於請領建築物使用執照前,須檢附竣工
資料向本府申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
(2)除屋頂、露台、陽台、庭園及冷氣排水管以外,其他管線應為污水管線。(陽台:依建築執照核准圖設有生活雜排水處,其排水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並與陽台雨水管分別設置)。
(3)清潔口、陰井應保留可開啟之維護空間,不可埋設於地
面下,清潔口不得接裝任何設備或地板落水,清潔口設
於隱蔽部位時,應於清潔口之前面或上面設置面板。
(4)暫時排放管不得穿越公共排水溝內部,以避免減少排水
斷面。
(5)圖面應以彩色列印(雨水採用藍色、污水及雜排水採用
紅色)。
(6)送審圖說以A3尺寸輸出,必要時得請申請人以A1尺寸
輸出送審圖說。
17.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其排水系統應裝設衛生上必要之設備,並應依下列規定設置截留器、分離器:
(1)餐廳、店鋪、飲食店、市場、商場、旅館、工廠、機關、
學校、醫院、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兒童
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及俱樂部等建築物之附設食品烹
飪或調理場所之水盆及容器落水,應裝設經中華民國國
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試驗合格之油脂截留器。
(2)停車場、車輛修理保養場、洗車場、加油站、油料回收
場及涉及機械設施保養場所,應裝設油水分離器。
(3)營業性洗衣工廠及洗衣店、理髮理容場所、美容院、寵
物店及寵物美容店等應裝設截留器及易於拆卸之過濾
罩,罩上孔徑之小邊不得大於十二公釐。
(4)牙科醫院診所、外科醫院診所及玻璃製造工廠等場所,
應裝設截留器。
(二)竣工注意要項:
1.戶外連接管、用戶預設管、備接陰井、匯流集水井、排放
口、清潔口、清除孔等設施之坡度、管徑、顏色、尺寸、排放口位置及管線動向應與設計審查核准圖或竣工圖相符,並拍照存證,未依規定拍照存證或於竣工查驗前檢附施(竣)工相片者,應由施工單位配合指定抽查位置自行於竣工查驗前打除並拍照,以利查驗。
2.施工範圍須開挖道路或人行步道時,應向道路管理單位申
請並依相關規定修復。
3.建築物內管及所有戶外連接管、用戶預設管須通水測試,
排水功能應正常。
4.預設方式者,設置暫時排放管及用戶預設管者,須於地面
層竣工圖內擇一固定地標,逐戶標示用戶預設管之相對位
置(距離),並於預設管對應地面處埋設固定記號,以利爾
後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
5.竣工資料檢核無誤後,本府水利處另排定日期依竣工查驗
抽測頻率一覽表(附件三)派員進行現場抽測。
6.竣工查驗時,起造人及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專責技工至現場會同查驗,起造人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測試時並由專責技工(佩帶技工工作證)實際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