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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042900741A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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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設置之救護車。

第三條    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救護車機構依前條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費憑證,並應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交病患或其家屬收執。

第五條    隨車救護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以供查核;無救護人員簽章者,不得收取救護人員費用。

第六條   本縣消防及衛生機關設置之救護車得比照本標準收費。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