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各機關(單位)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之協調及聯繫,增進工作效率,加速本縣公共工程用地之取得,特訂定本要點。
二、雲林縣政府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取得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縣內重大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之協調及聯繫。
(二)縣內重大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困難之解決。
(三)縣內重大公共工程用地徵收作業期程之規劃。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地政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人員兼任:
(一)工務處處長。
(二)水利處處長。
(三)本縣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主任。
委員隨職務異動改任。
四、本小組置工作成員七人,由下列各處人員兼任,列席會議,並襄助業務推行:
(一)地政處:地權科科長、地價科科長、地用科科長。
(二)工務處:公共工程科長。
(三)建設處:使用管理及國宅科科長。
(四)農業處:農務發展科科長、森林及保育科科長。
本小組文書及行政業務由地權科派員協助辦理。
五、本小組委員及工作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召開臨時會議時,得視業務性質,僅邀請相關委員及工作成員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