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處理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性別歧視事件,提供免於性別歧視之工作及服務環境,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措施。
二、本處理措施適用於本府員工或求職者,受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之性別歧視事件。
三、前點事件如有涉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列之權益保障事項,依該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提出救濟。
四、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
(一)第二點性別歧視事件之申訴,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府(人事處考訓科)提起,並移請雲林縣政府性別歧視調查暨申訴委員會(以下簡稱調查暨申訴委員會)處理。
(二)性別歧視事件申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為之。
(三)申訴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並得以口頭、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但應於十四日內以書面補正: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3.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4.年、月、日。
(四)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案件審議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本府人事處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提出申訴。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1.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經通知補正,仍未於十四日內補正。
2.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
3.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4.非屬性別歧視範圍之事件。
5.同一事件提出申訴經撤回後,復又提出申訴。
前項第一款調查暨申訴委員會之組成,準用本府性騷擾調查暨申訴委員會規定辦理。
六、本府各處知有性別歧視事件發生,應立即派員作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協助當事人申訴事宜。本府人事處受理性別歧視申訴後,得指定專責處理人員協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