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津貼與
補助溢款催繳及帳務註銷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溢領,係指請領人喪失請領資格、重複請領
或不符現行相關補助資格規定者,其請領或重複請領之
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
三、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經確認溢領者,應立即停止該溢領
部分之發給及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繳還,並得由本縣各鄉
(鎮、市)公所協助追繳。
溢領之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應於合法送達後三十日內繳
還,已逾行政救濟期間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仍未繳還者,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執行分署)執行。
四、應繳還溢領之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以一次繳還為原則,
如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還者,於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前,
溢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得以書面申請分期攤還或書面同意
以其他請領之各項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扣繳抵還。
分期之每一期為一個月,除特殊困難外,每期金額不得低
於原每月核發金額之半數,每月核發金額有二種以上者,
以最低額認定。
申請分期攤還時,應由溢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辦理攤還之
切結,任何一期未按期繳納者,視為全部到期,須一次繳
清,違反者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函報本府移送執行分
署執行。
溢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倘有經濟陷困特殊事由,得經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訪評後,重新簽定攤還切結書。
五、溢領之社會福利津貼及補助經本府催繳,或移送行政執行
後仍未繳還,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定期彙整,專
案簽報縣長同意後,依審計法第五十八條及審計法施行細
則第四十一條函報審計機關審核後,據以辦理註銷,並通
知本府主計處及財政處:
(一)溢領人死亡,無財產且無法定繼承人者。
(二)溢領人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致財產不足償還溢領金額者。
(三)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者。
(四)因其他原因致未受清償者。
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經依第三點第一項命其繳還
後未獲繳還,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不敷成本者,得由本府簽
報註銷。
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遇有前二項之情形,應造冊函送本
府簽報註銷。
六、依前點簽報註銷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溢領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無財產者,檢附溢領者戶
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個人財稅資料證明。
(二)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准予備
查函影本及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檢附本府各項社會福
利津貼明細查詢清單。
(四)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
(五)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得合適證明。
七、取得之執行名義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並隨時注意溢
領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之動向,發現其有可供執行之財產,
應即申請行政執行。
已註銷之溢領津貼及補助經積極追償收回後,屬當年度支
出,應以原科目辦理支出收回,屬以前年度支出,則以歲
入科目(收回以前年度歲出)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