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調整作業,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小學採學區制,學生應依劃分之學區,前往入學學校報到;各學區之入學對象為
設籍並有居住事實於本學區者。
三、國民中小學學區由本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
定義學區類型如下:
(一)基本學區:以本縣鄉(鎮、市)、村(里)或鄰為基本單位,分校分區設置,一所國民中小學
劃分一個學區為其基本之學區。
(二)自由學區:某一鄉(鎮、市)、村(里)或鄰同時為兩校以上之學區,設籍在此學區之學生
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三)大學區:經本府核定之區域範圍,設籍在此學區之學生得依其意願選擇就讀學校。
四、學區劃分原則如下:
(一)考量交通因素、便利學生通學。
(二)依據各校容量、配合校舍現況。
(三)依據教育政策、調適班級人數。
(四)配合行政區域、均衡學校發展。
(五)因應地方現況、配合社區發展。
(六)參考各方建議。
五、對已劃定之學區,本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國民中小學必要時得於每學年開始前,
提出學區調整建議案。
前項調整案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十月三十一日以前提案,由本府召開學區劃分
協調會議,評估學區附近社區之學生數、交通狀況、學校容量等因素後,於每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核定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表。
六、本府辦理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協調作業,倘遭遇爭議性學區劃分案,得設置學區劃分及
調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學區審議小組)審議學區調整事宜。
前項學區審議小組置委員數名,任期二年;其中主任委員一名,由副縣長擔任,副主任
委員一名,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擔任;其餘委員十名(如本府教育處代表、國民中小學校
長代表、雲林縣教師代表、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學區調整提案涉及之鄉鎮、
市公所代表等)。
本府並得邀請學區調整之提案單位及涉及學校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表示意見。
七、本縣鄉(鎮、市)新增村(里)、鄰者,新生依據原有里鄰學區入學;新調整學區之村(里)、
鄰,新生得依其兄、姊入學之原學區入學,或其兄、姊得轉學於新調整學區之國民中
小學就讀。
八、本縣辦理實驗教育或公辦民營學校,其學區及學生入學事宜,另依相關法令辦理。
九、有分校分班之學校,本校和分校分班間應明確劃分學區。
前項學校,該分校分班學生得免遷戶籍就讀本校。
十、滿額學校應主動協調後續申請者轉介至鄰近未滿額學校就讀。
前項情形,由原滿額學校開具證明書予被轉介之學生,被轉介之學校除有總量管制或
已額滿之情形外,不得拒絕。
十一、本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部,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