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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藝術專戶收支管理及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展一字第1143812615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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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運用公共藝術設置經費,特設置雲林縣公共藝術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專戶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文化觀光處。

三、本專戶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提撥之經費。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項收入。

(四)指定於公共藝術之捐贈收入。

(五)本專戶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四、本專戶資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計畫。

(二)辦理公共藝術之清查及管理維護。

(三)公共藝術展演、教育推廣及人才培訓。

(四)傳統工藝、美術及文物之購藏、扶植傳承、人才培育等相關事宜。

(五)公共藝術或其他文化藝術相關事項。

(六)本專戶得視業務之必要聘僱工作人員,辦理公共藝術及專戶相關業務。

辦理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之事項,應報雲林縣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其第一款成果應報本府備查。

五、本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並解繳縣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