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及行政執行法代履行規定,收取強制拆除
違章建築之費用,並加強處理雲林縣違章建築,遏止新違建之
蔓延,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優先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如下:
一、本辦法施行後違反建築法規擅自建築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以下簡稱處理辦法)規定,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二、本辦法施行前既有之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
經查報認定應強制拆除者。
前項優先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經本府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
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仍不履行者,由本府執行或由本府委
託第三人代履行。
第三條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之費用,依本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前項應繳納之拆除費用,以實際拆除之費用為核算依據,繳納義
務人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三十日內繳納完畢,逾期未繳納者依法
移送行政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既有之違章建築,除影響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不
列入優先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
前項所稱影響公共安全之認定範圍,準用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所稱影響公共利益,指占用公地、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
生、市容觀瞻,或其他經本府認定者。
第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