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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所屬各級學校改善校園消防設備經費補助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一字第112245339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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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改善雲林縣所屬各級學校消防設備,規範公平、公正之消防設備經費補助方式,將有限經費做最有效且合理之分配與運用,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主管機關為本府;受補助者為雲林縣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校依本原則申請補助,本府應依評分表(附件一)所列各項標準予以計分;總分為七分以上者,學校申請經費由本府補助百分之八十;未達七分者,由本府全額補助。

申請經費未達一百萬元者,依評分標準計分補助;達一百萬元以上者,本府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經費由學校自籌支付。

四、 受補助學校申請補助應備文並依據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原則,填具雲林縣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及縣庫自籌款對鄉鎮市公所、機關學校及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申請表(附件二)、需求計畫書(附件三)、經費概算表(附件四)。

前項情形,優先補助經雲林縣消防局開立消防安全檢(複)查不合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附件五),之學校。

五、受補助學校依本府核定經費開立領款收據、收支結報表、經費撥款表及成果照片,俾憑辦理撥款及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