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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大型復康巴士服務及收費作業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一字第1152906909A號令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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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身心障礙者服務品質,促進大型復康巴士(以下簡稱本車)使用效率,並規範本車服務方式及收費標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車以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為優先服務範圍,如跨及外縣市者,以起點及終點均在本縣境內為限。

第三條  服務對象:

一、經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舉辦有關身心障礙者之各項社區參與活動需要,需提供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者。

二、特殊教育學校或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提供校外教學或活動時之身心障礙者載送服務。

三、其他情形特殊,不符合前二款規定者,得以書面向本府申請專案核准。

第四條  服務費用:

一、全日服務使用費為新臺幣四千元整;四小時以內以半日計,收費新臺幣二千元整。

二、本縣經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或機構辦理各項社會福利活動,經申請核准者,服務使用費以前款費用八折計費。

三、借用期間所需之油料費、停車費、乘客之平安保險費及駕駛員之保險費(意外險額度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膳宿費、門票及其他費用由借用單位自行負擔。

四、借用單位需於返還車輛前陪同駕駛員至加油站加滿油後方可返還。

五、服務使用費需於使用日期(含當日)前,由借用單位先行繳納並由本府開立收據後始得提供服務。

第五條  借用單位應於服務使用日二週前填具申請表提出預約,並於服務使用日期(含當日)前提供保險證明文件及服務使用費繳納收據影本供本府存參,如未提供者,本府得取消借用服務不予派車。

第六條  借用單位應遵守事項:

一、借用單位於借用期間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本車設備毀損或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非不可抗力因素需取消服務時,應於服務使用日一週前告知本府,未於期限內告知者,三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服務。

三、本車用畢後應由借用單位負責清理乾淨,恢復原狀。違反者,所需清潔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四、借用單位應遵守車輛座位限乘及各項乘車相關規定,倘有超載情形,駕駛員將不發車。申請表填載之活動地點或行車路線,借用單位應事先檢視是否安全且適合本車行駛,並須指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乘坐人員之安全維護由借用單位負責。

五、借用期間如為二天以上者,借用單位應妥善規劃行程,儘量避免清晨或夜間行車,每開車二小時,應至少提供駕駛員二十分鐘休息時間,並應提供駕駛員一人一室之適當住宿環境,給予八小時以上充足休息。

六、如活動地點之行車路線不佳,或未派領隊及隨車服務人員提供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輛及行駛間必要之照顧者,本府得視情形取消服務;如已發車未至目的地前,經駕駛員評估路況不宜行車時,得變更行車路線,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並自行安排相關應變計畫。

第七條  本府得因下列情事,停止提供借用服務:

一、配合政府重大災害救援。

二、車輛因故障或安全顧慮而有維護之必要。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舉辦重大活動或業務需求而有使用本車之必要。

四、為維護行車安全或保護其他乘客安全之必要。

五、遇天然災害(如颱風、地震)政府機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時,當日及次日之交通服務均停止。

六、因車輛調度問題致無法提供服務。

七、經本府核定取消派車之情形。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由本府另定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