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公共工程有效
使用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生粒料(以下簡稱焚化再生粒料),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焚
化再生粒料用途如下:
(一)
基地填築及路堤填築。
(二)
道路及配料底層及基層。
(三)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
(四)
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
(五)
瀝青混凝土。
(六)
磚品。
(七)
水泥生料。
(八)
衛生掩埋場覆土。但不得作為最終覆土。
三、
焚化再生粒料使用地點之限制:
(一)不得位於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水
庫集水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內。
(二)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三)不得位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及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及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各使用
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
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用途為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低密度再生透水混凝土、瀝青混凝
土、磚品、水泥生料及衛生掩埋場覆土時,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
使用焚化再生粒料施工期間應符合之規定:
(一)於施工區域應經常灑水,減少揚塵。
(二)施工人員應著口罩,避免吸入粉塵。
(三)禁止非施工人員任意進出施工區域。
五、
焚化再生粒料因有散發異味之疑慮,應於廠內進行粒料與天然粒料之拌
合作業,以維護施工現場周遭環境品質。
六、
焚化再生粒料因有高吸水率之特性,施工廠商於施工期間,應視實際需
要於級配粒料上均勻灑水,使其於鋪築滾壓時能達到所需之壓實度,但
灑水次數不宜頻繁過多,以免影響鋪築底層之品質。
七、
焚化再生粒料應用於公共工程之施工規範,應由設計單位參考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施工綱要規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焚化底渣
再生粒料應用於道路級配粒料底層使用手冊及焚化底渣再生粒料應用於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使用手冊,就個案需求撰寫為招標及契
約所需之施工規範,並納入招標文件訂入契約,要求施工廠商依規範確
實履約。
八、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經辦之公共工程,應參
照本注意事項優先應用焚化再生粒料,以協助解決垃圾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