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維護本縣老人權益,提昇轄內老
人福利機構(以下稱機構)照顧服務品質,輔導機構於入住老
人(以下稱住民)委託機構代為保管貴重物品時,應善盡保管
之責,以確保住民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適用對象為無依、失依或意識不清且無法自行管理
財物之住民。
三、本要點保管財物項目如下: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金融卡及印鑑。
(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及現金。
(三)其它貴重物品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住民因故需機構代為保管財物者(以下稱託管人),得親自或
委託他人填具住民財物託管申請書(附件一),向機構提出申
請,由機構指定專人(以下稱保管人)辦理。
對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且未經法院為監護宣告者,經機構
評估其權益有遭受損害之虞,為保障其權益,於未選定監護
人之前,機構應主動邀請該住民親友、社會公正人士或報請
本府指定專人,辦理財物保管事宜。
五、機構對於住民託管財物應設立住民託管財物登錄簿(附件二
)詳實登錄,並依下列保管方法處理:
(一)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金融卡、印鑑、新臺幣(下同)五
千元以下之現金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應指定專人保管,
並詳細記錄託管現金收支明細表(附件三)。
(二)現金逾五千元者,應存入託管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
;無帳戶者,由機構派員協助開立。
(三)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存放金融機構
保管箱保管。
前項第三款託管財物應先攝影存證,密封蓋印登錄保管。
六、託管財物須存放於金融機構保管箱者,由機構辦理租用手續,
保管箱之租金由託管人負擔。
七、住民財物託管申請書、住民託管財物登錄簿、託管現金收支明
細表及領回託管財物收據(附件四)應每月由保管人陳報機構負
責人,負責人並應不定期指定相關人員查核。
八、本府得於辦理機構評鑑時,將本要點財物保管作業事項,納入
評鑑指標,並得隨時進行查核,作為委託安置收容合約機構及
轉介個案之參考,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者,得即停止轉介個
案。
九、託管人轉至其他機構時,其託管之財物應併同個案資料,點交
接任機構續以保管。
十、託管人離(退)機構時,應由本人或代理人填具領回託管財物收
據,領回託管財物。
十一、託管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物依其遺囑處理;無遺囑者,依內
政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公費院民死亡喪葬及遺留財物處理要
點規定處理。